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作者:佚名
(2020年3月1日至3月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0年3月6日 |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 |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 | 2-60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T0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17%,监察员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浓度为0.29%;工作面设置的T1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16%,监察员携带的甲烷检测报警仪浓度为0.34%,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浓度误差超过允许误差 。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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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202/202003/14956b38-0270-4559-9a6d-ca14f0ab02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