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矿法治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辖区安全生产诚信体制建设,切实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上报山西煤监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联合惩戒对象,上报省局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临汾监察分局下达的停产整顿、停产停建等监察指令,逾期未缴纳监察罚款(企业逾期半年以上、个人逾期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复议、也未申请缓交的。

  第四条 成立领导组

  组 长:王晓峰 牛俊生

  副组长:遆根回

  成 员:李延峰 王世创 崔文峰 崔红顺 张泽锋 李洲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监察二室,负责联合惩戒信息向省局执法监督处的报告、名单移除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信息采集。各室(监察组)根据“谁执法 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监察执法、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全等。具体流程为:各室(监察组)搜集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清单的企业和法人的基本信息、具体失信行为的描述和相关证据,填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表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审核表(表2)报送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经局长审签后,将相关资料留存,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表1)和审核表(表2)交监察二室。监察二室于下月5日前将辖区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报送省局执法监督处,并告知被惩戒对象。

  第六条 异议处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采集信息的各室(监察组)负责处理,领导组负责监督。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二室提出移出申请;监察二室对移出申请相关资料初审,同意受理后报领导组,领导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采集信息的各室(监察组)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报请省局组织审核验收。省局组织审核验收需要分局配合的,由现场初审人员配合。

  第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表1)

  附表2: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审核表(表2)

  

  附表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表1).xls

  

  附表2: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审核表(表2).xls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202/202002/3b81d82d-6c96-4b9f-95e2-51409663f8bb.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农商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矿法治网 gk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