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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接受社会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煤安监监察〔2019〕5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九项办法(制度)的通知》(晋煤监办发〔2019〕70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对执法对象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裁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公开裁定领导组

  组 长:王晓峰 牛俊生

  副组长:遆根回

  成 员:李延峰 王世创 崔红顺 崔文峰 张泽锋 李洲

  公开裁定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各室(监察组)组织实施,领导组进行派人员参加。

  第四条 各室(监察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根据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特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确定公开裁定案件,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公开裁定;根据辖区内煤矿分布状况、灾害情况,确定参与公开裁定的其他煤矿企业负责人的数量和名单;在对执法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前,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辖区内有关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开裁定。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应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选择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确定公开裁定案件的具体程序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各室(监察组)拟定公开裁定案件、时间、地点、参与公开裁定的煤矿企业负责人数量和名单,报领导组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时要成立裁定小组,裁定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裁定小组开展公开裁定由各监察组组长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记录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件公开裁定记录》格式文书。

  第七条 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裁定主持人;

  (二)案件承办人,记录人;

  (三)被公开裁定案件的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办矿主体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公开裁定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四)被邀请参加公开裁定的其他煤矿负责人;

  (五)裁定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参加的法律顾问等。

  第八条 被公开裁定的煤矿对与本煤矿有利害关系人员,可以向公开裁定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公开裁定主持人应当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条 公开裁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启动公开裁定程序;

  (二)主持人宣布公开裁定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主持人介绍裁定小组成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四)案件承办人列举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

  (六)主持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进行质证;

  (七)主持人召集裁定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裁定意见;

  (八)主持人公开宣布裁定意见。

  第十条 公开裁定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被公开裁定煤矿负责人和参加公开裁定的其他煤矿参加人员签字。公开裁定记录应当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公开裁定记录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公开裁定的起止时间、地点、裁定事项等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列举的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及证据、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裁定案件的煤矿负责人就违法违规事实、证据及理由进行陈述、申辩。

  (四)主持人组织案件承办人、被裁定案件的煤矿负责人进行质证的情况。

  (五)主持人召集裁定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裁定意见。

  (六)公开宣布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开裁定结束后,案件承办人依据公开裁定意见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中载明或者标注;经公开裁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在《执法案件公开裁定记录》中载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室(监察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采用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裁定案件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公开裁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分局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202/202002/e2ee7520-d0f7-4bed-8f3e-4fdb2c64bde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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