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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政府出台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日前,我市出台《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严禁在该时期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据悉,该《办法》是我省设区市中首次出台的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严禁在该时期森林防火区进行祭祀、吸烟、野炊、烧灰积肥、焚烧秸秆、携带火种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非森林高火险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同时,明确责任追究、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事项,并对野外用火、秸秆、野外用火早期处置等概念进行了解释。(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记者刘玉荣 通讯员 陈光明)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dtyw/gdyj/202103/t20210311_55472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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