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机关各处(室)、各煤监分局: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我局已于2019年12月16日印发了《20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川煤监函〔2019〕13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相关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监察内容
专项监察内容结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请自行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的监察内容一并执行。
二、组织方式
专项监察工作由各煤监分局组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其中对瓦斯、火等灾害严重矿井的专项监察可邀请专家参与。省局业务处(室)按联系区域对专项监察工作进行指导,结合处(室)监察计划参与专项监察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业务处(室)指导各煤监分局制定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细化监察内容,配齐专业监察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结合煤矿验收复产复工工作,确定监察对象和时间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有序开展专项监察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
(二)统筹协调推进。专项监察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开展自查自改。督促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强化检查执法。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在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实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总结监察成果。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各煤监分局及时向省局报送拟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煤矿和拟曝光的典型案例。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专项监察期间,各煤监分局在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专项监察月度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等)和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局煤监二处。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和重大隐患明细样表见《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的附件1和附件2。
联系人:熊奎,联系电话:15902822622,联系邮箱:86641020@163.com。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sc.chinacoal-safety.gov.cn/page/inf_src5589825b-4284-4da2-be05-40496c4cd6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