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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监察分局组织学习《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作者:佚名    

  

  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监察员严格执法,从源头减少重大隐患。近日,大同监察分局组织学习《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监察员在执法中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分局领导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分局组织立案调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应成立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分局派员担任。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在重大隐患调查组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调查组经请示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会议强调,要努力提高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要鼓励煤矿企业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煤矿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6/a93544ee-db5a-41ec-9846-7aadbaa324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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