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
)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1.落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的执法责任。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压紧压实带队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前,带队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所检查煤矿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2.省局、分局要继续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3.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
4.严格督促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责任。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地方政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省局各业务处室、分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将煤矿问题隐患的整改复查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每季度对各单位查处问题隐患的整改率情况进行通报。
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定期公示情况
1.各监察分局要及时将辖区内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联系包保、联系盯守、驻矿盯守、巡查责任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监察员分矿联系煤矿等信息录入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2.督促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对煤矿的分片分矿联系指导
1.要结合“矿安〔2021〕50号”文件要求,对照过去曾经制定的联系指导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工作制度,将辖区所有市、区县级产煤地区和每处煤矿纳入联系指导范围。省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产煤市,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员联系辖区产煤县(市、区)和煤矿。
2.联系指导工作制度内容要体现检查指导地方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落实情况,并定期组织研判煤矿安全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或者通报有关情况,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要督促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共性问题。
3.监察分局要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清单。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员要结合日常监察执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矿井采掘接续、灾害治理、石门揭煤、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采掘作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生产风险动态,摸清联系煤矿安全底数,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清单,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一矿一策”风险管控措施。
4.各分局将制定完善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于2021年7月底前报省局监察一处(局办公系统留言、传附件)。
联系人及电话:李 林,王鹏鹏, 029-87671805、87671718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smaj.gov.cn/3-6701-conten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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