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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省局2022年监察计划要求,现将局《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矿井(含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生产矿井),不含正在建设的煤矿。(生产煤矿268处,其中:正常生产煤矿240处、停产煤矿28处)

  二、时间安排及责任落实

  从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由各监察执法处室(监察分局)按照管辖区域,结合监察计划和其他监察活动适时组织开展辖区每个生产矿井的采掘接续专项监察。

  三、监察内容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15号)和《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矿井(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

  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可采期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二)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

  (三)是否存在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四)是否存在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的(除遇大断层构造带或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外),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

  (六)煤层群开采时,是否存在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

  (七)是否存在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的。

  (八)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的。

  (九)矿井是否编制了矿井生产和灾害治理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采掘工程、灾害治理工程安排。

  (十)矿井是否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和要求。

  (十一)矿井是否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

  (十二)是否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十三)是否编制或修订了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并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十四)矿井“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是否主动降低产量,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及时报告了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如:矿井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

  (十五)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是否确定了停采期。

  (十六)煤矿上级公司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是否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督促煤矿立即制定停产或限产措施、调整生产经营指标、明确月度最大产量和接续调整最低期限,以正式文件或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在矿井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月度最大产量和接续调整最低期限等情况。

  (十七) 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是否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

  (十八)调取和查阅煤矿落实省局《关于开展煤矿采掘接续排查工作的通知》(陕煤安监一函〔2021〕70号)要求,开展采掘接续专项自查后,各煤矿提交上报的自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情况。

  (十九)各监察执法处结合实际认为还需要重点检查的采掘等其他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察执法处要会同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方案专项监察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要求认真抓好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履行整改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现场执法。凡是发现煤矿企业采掘接续紧张没有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应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

  (三)凡是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中,采掘接续紧张 “九种情形”的矿井,要责令煤矿企业和煤矿明确整改责任人、调整生产经营各项指标,降低产量、加强采掘管理,加大瓦斯、水害等灾害治理力度,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对采掘接续紧张不报告、不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减少灾害治理时间、挤占灾害治理空间、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要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并依法追究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采掘接续紧张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对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矿井,要责令煤矿企业采取措施,并加大超能力生产监察力度,严防风险隐患持续加剧扩大。

  (六)及时报送总结。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监察执法处应及时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填写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名单表(见附表),并附接续紧张煤矿的三量情况计算表及采掘图纸,于2022年10月底之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报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从冰 李林,029-87671718、87671805

  附表: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名单.docx

  

  


原文链接:http://www.smaj.gov.cn/3-7111-conten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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