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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五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刘鹤副总理 “十五条硬措施”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五处组织全体监察员召开专题会议,再次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和刘鹤副总理要求的》和《刘鹤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逐一听取了每名监察员的学习情况和查摆问题情况汇报,在对辖区煤矿安全现状和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12条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力促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全体监察员深刻领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局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对照反思活动,继续深入查摆问题和不足,补短板、强弱项,完善针对性措施并在工作中落实落细。

  2.认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召开辖区煤矿安全警示教育会,向辖区发布安全提示警示信息,进一步督促监管部门和各煤矿落实好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深入分析研判辖区煤矿当前及今后的风险,进一步对矿井的分类分级再细化,对不放心矿井进行排序,逐一提醒,督促各矿依法依规生产。

  4.高度重视灾害治理,灾害治理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对发生透水、冲击地压等涉险事件一律按照事故调查处理。

  5.认真整改监控系统暴露的问题隐患,继续保持严罚重处力度,每日主值班人员依托事故风险分析平台进行远程巡查,对长期存在的、反复出现的或者对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从重查处。

  6.采取措施督促辖区煤矿优化劳动组织,加快减人提效进度。对单班作业人员长期超过500人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年底前务必取得实效。

  7.认真组织开展采掘接续、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管责任落实专项监察,在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将顶格处罚;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包保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8.盯紧辖区长期停建但已计划恢复建设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批复的程序组织施工。对未取得采矿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变更等建设手续的煤矿严禁组织任何井下施工作业,严禁以灾害治理之名行生产之实。

  9.通过下发警示通报,一定范围内进行执法公开裁定等措施,推动辖区各矿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认真自查自改。对被查处重大隐患的矿井将根据具体情况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对涉及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和监管部门包保责任人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将启动行刑衔接。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采掘作业的,按照特别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0.针对麟游矿区水害问题,配合省局组织防治水专家,对各矿目前防治水的技术手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防治水有效性进行判定,到底能不能防治住离层水害,能在多大程度上防治住离层水,对措施的有效程度进行清晰的判断,对下一步防治水监察进行明确的指导、同时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受离层突水威胁的各矿必须布置低位泄水巷或者工作面备用安全绕道,确保水害情况下的紧急逃生安全出口。

  11.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交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定期通报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风险和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监管部门落实好包保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12.继续强化监察执法,推动灾害治理措施落实。认真开展评估式监察执法,针对辖区矿井瓦斯抽采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清单式检查,研讨式反馈。严查重处,推动企业瓦斯抽采达标、水害治理、通风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方面认真落实措施,通过执法督促企业不断提升灾害治理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smaj.gov.cn/2-7525-conten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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