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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提出18条措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刘鹤副总理十五条硬措施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召开全体监察员会议,再次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刘鹤副总理要求的“十五条硬措施”和《刘鹤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逐一听取了每名监察员查摆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现状,研究提出了18条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力促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一是利用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契机,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扎实践行“两个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两个根本”要求。二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真正把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深层次根源性问题找出来,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定治本攻坚措施、推动解决。三是在今后事故调查处理中加大对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2.按照省局要求认真开展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监察,在日常监察中大力推行《陕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倒逼矿长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3.在查处重大隐患或者重大安全问题时既要追究矿方管理人责任,同时要追究上级公司对应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责任。

  4.对辖区托管矿井托管方资质开展全覆盖排查,结合日常监察严查非法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5.严查井下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尤其是要加大辖区国有煤矿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

  6.增强打非治违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联系督导区县政府及时部署安排打非治违工作,不定期巡查已关闭煤矿,推动电子封条建设,监督督促煤矿建立健全井下密闭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及拍照,执行启封报告审批制度,及时通报、约谈、曝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7.用好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开展煤炭部门、公安机关及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执法,把井下密闭核查检查纳入监察执法重要内容,发现一处严肃查处一处,坚决打击非法盗采、隐蔽工程。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8.利用好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加大远程监察力度,将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排查事故风险分析平台重点环节问题,诸如监控探头未按规定安设或安设不完全,视频录像未上传或无法回看等,依托平台严防明停暗开。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屡查不改、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矿井,要运用联合惩戒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9.分时段分环节确定安全检查重点,针对性管控风险。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重点关注系统布置、重大灾害治理等环节,对停产停工矿井重点关注是否复产复工验收、是否未经批准入井维修整改、是否明停暗开。

  10.进一步加强风险研判,精准执法。每次监察前都必须利用事故风险平台做足功课并召开预备会,确定拟监察矿井的风险点和管理薄弱环节后再针对性制定监察方案,检查时带着问题去,做到有的放矢。

   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开展煤矿“评估式”监察的要求和内容,结合“采掘接续”专项监察、监管责任专项监察、企业主体责任专项监察,以及“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等专项监察活动,对煤矿各系统进行认真的评估,有效化解防范重大风险。

   12.迅速推动联系指导制度落实落地,一是督促所有监察员养成“线上远程巡查+现场精准监察”良好习惯,每日对自己联系矿井开展远程巡查,积极用好用电量分析,精准监测煤矿生产状态。二是督促监察员对分工负责的煤矿加强风险研判,经常性地利用事故风险分析平台查看矿井状态,电话调度监管部门和煤矿,动态掌握矿井真实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清楚。

  13.扎实执行分片分矿联系督导工作制度,与每个煤矿、监管部门包抓人和驻矿员每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矿井动态,不定期开展网上巡查,确保联系督导常态化。

  14.把驻矿包保盯守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国家监察范畴,压紧压实包保盯守和监察执法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监督地方监管部门在岗履职和矿山企业守法生产,一旦发现履职不到位的、空岗失控的,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15.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严格开展对区县政府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督促各级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逐矿明确包保责任人,强化监督考核,落实包保责任,防止责任悬空。

  16.一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国家局、陕西局举报奖励政策,要求煤矿第一时间完成在井口等醒目位置悬挂举报奖励公告牌,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并在每次检查时加大宣传执法力度。二是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辖区形成震慑作用。

  17.把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其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

18.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利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事故分析预警等信息化平台,常态化开展远程监察,确保疫情新常态下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原文链接:http://www.smaj.gov.cn/2-7501-conten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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