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出台《福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9 来源: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为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和应用,促进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更好地通过福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家矿监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矿安综〔2021〕32号)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煤矿实际,国家矿监局福建局组织制订了《福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5月13日予以印发施行。
该《工作办法》共17条,对制订目的和依据、预警分级响应、省级预警查看流程、市县两级工作要求、统计中心职责、监察监管执法、值班值守要求、日常运行管理、故障响应级别、报表汇总填报和处置要求、预警通报、日常监督、系统优化升级、施行及解释等方面的工作予以明确。
国家矿监局福建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和应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是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要用好、管好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出现的超限报警等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在县级层面处置完毕。二是对1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超限报警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煤矿,将纳入下个月度的监察执法计划,实施重点监察;对重大超限报警未及时处置的矿井,立即由国家矿监局福建局或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因传感器标校、维护等操作失误导致出现瓦斯或CO超限报警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国家矿监局福建局。国家矿监局福建局将把拒不配合、屡出失误的煤矿和传感器运维单位(或设备供应厂家)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并适时予以全省通报。四是针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日常应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矿监局福建局将通过《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等方式,适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矿山安全监察处)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mkjc_gb/mkjgjcdt_gb/202205/t20220518_59138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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