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作者:佚名
有关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事故、四川巴中市南江县五铜包铁矿“2·26”事故及我市2022年3起地下矿山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采矿秩序,整治各类重大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实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及要求
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每月5日前必须如实向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如下重大安全事项(见附件1),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一)采掘作业点数量及具体位置。矿山企业必须正规、合理布置采掘作业工作面,严禁越界开采、以掘代采、以采代建和在建设区域内组织生产。
(二)采掘作业点最多人员数量。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采矿方法、工艺流程、系统环节等特点,在作业规程中合理确定各采掘作业地点每班最多作业人员数量,坚决杜绝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新建或者启封密闭。需要新建或者启封密闭前,必须提前报告,坚决杜绝滥采滥掘、明停暗采、逃避监管监察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四)“关键少数人”变动情况。凡是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人”发生变动或者离岗,必须及时报告,“关键少数人”缺位时,不得组织生产。
(五)重大隐患及重大风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两单两卡”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指导制定的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管控风险。凡是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必须如实报告;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凡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每月对各地下矿山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年初要汇总各地下矿山报告的重大安全事项并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监察执法处、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见附件2),若有重大变化的,要及时报告。
(二)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凡是在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必须依法调查处理,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请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本文件转发至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并督促严格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cq.chinamine-safety.gov.cn/mjgov/html/tzgg/20230310/8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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