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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23-07-08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矿山典型瞒报事故案例的通知

  矿安综﹝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年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始终保持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矿山瞒报事故案件,对瞒报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一批参与事故瞒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为进一步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选编了近年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9起矿山典型瞒报事故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制定防止辖区发生瞒报事故行为的有效措施。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9起典型案例和辖区查处的瞒报事故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形成震慑,提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措施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不敢瞒、不能瞒、不想瞒的氛围,坚决遏制矿山瞒报事故多发势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4月19日

  

  矿山典型瞒报事故案例目录

  案例1.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瞒报事故

  案例2.河南省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8·4”较大窒息瞒报事故

  案例3.贵州省六盘水市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东李煤矿“8·16”较大顶板瞒报事故

  案例4.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9·2”重大透水瞒报事故

  案例5.山东省烟台市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瞒报事故

  案例6.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铁矿“2·24”较大坠落瞒报事故

  案例7.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茂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较大冒顶片帮瞒报事故

  案例8.河南省郑州市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5·26”较大窒息瞒报事故

  案例9.河南省郑州市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5·30”较大顶板瞒报事故

  

  案例1: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瞒报事故

  2022年3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以下简称利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69万元。事故发生后,利民煤矿采用违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证据等方式瞒报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利民煤矿隶属于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集团公司),民营企业,为兼并重组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9号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利民煤矿。一是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二是隐瞒7号煤层开采逃避监管,设置3个隐蔽出入口,布置12个掘进作业点。三是通风管理混乱,在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前未设置防突风门,突出后瓦斯逆流波及井下全部巷道,造成伤亡扩大。四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书面任命的五职矿长与实际负责的矿长不一致。五是7号煤层隐蔽区监测监控系统不上传,人为移动、包裹井下甲烷传感器。

  2.强盛集团公司。一是指挥煤矿违规布置7号煤层隐蔽作业区域。二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对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等不审查、不把关。对所属煤矿检查避重就轻,对防突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不纠正、不制止。三是决策并组织瞒报。组织公司和煤矿有关人员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等方式瞒报事故。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是流长乡党委政府落实监管责任不力,未能发现煤矿入井人数多、有大量煤炭出井等问题。二是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推动不力,巡查小组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人参与事故瞒报。三是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组织实施煤矿储量动态管理。四是清镇市委市政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帮助煤矿瞒报事故。五是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六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对煤矿属于高危行业认识不足,对煤矿安全工作部署及监督检查不力。

  四、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共对74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强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利民煤矿总经理(法人)、矿长,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贵州腾安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等26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清镇市原副市长、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局长、原副局长、煤炭科原负责人等4人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强盛集团公司董事长、法人、总工程师、通防部部长、安监部部长、利民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等6人建议撤销执业资格,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强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利民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原矿长、原总工程师等17人实施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资格;对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处处长、清镇市流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原站长等2名责任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对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市长,政协副主席(清镇市委书记),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局长,清镇市市长、常务副市长,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书记、原乡长、原副乡长,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副主任、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副主任等2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该矿的决定。对强盛集团公司、利民煤矿各罚款700万元。将强盛集团公司、利民煤矿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吊销强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成清镇市委、市政府、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2:

  河南省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

  “8·4”较大窒息瞒报事故

  2022年8月4日9时45分许,河南省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16采区16015工作面上副巷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及其上级公司隐瞒不报,经媒体反映后被登封市政府查证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河南省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以下简称新丰煤矿)为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矿井属正常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联煤业)是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炭板块的子公司,共有煤矿6处,设计生产能力360万吨/年。

  二、事故直接原因

  新丰煤矿16015工作面上副巷风筒脱落,前方巷道内以二氧化碳为主要成分的有害气体积聚,现场人员违规连接风筒“一风吹”,将前方高浓度有害气体吹出,造成现场人员窒息死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蓄意隐瞒作业地点。该矿采取假图纸、假台账、在采区入口处设置栅栏等方式,蓄意逃避监管。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栅栏以里禁入区作业,违规连接风筒“一风吹”,导致有害气体瞬间涌出。

  3.安全管理混乱。现场局部通风机单风机单电源运行,用风帘代替风门;人员定位卡使用管理混乱,人卡不符。

  4.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效果差,现场作业人员灾害辨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差,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5.上级公司安全管理虚化。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知新丰煤矿存在违规开采采区,对相关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事故后组织煤矿瞒报。

  6.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地方监管部门未能及时查处煤矿违规开采行为。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新丰煤矿“8·4”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52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豫联煤业实际决策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新丰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防突副矿长、总工程师等1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豫联能源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豫联煤业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总工程师、通防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新丰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等2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汝州市殡仪馆馆长、汝州市骨科医院副院长、巩义市中医院急诊科主任等医疗、殡葬部门有关人员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登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登封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煤炭事务中心主任、大金店镇党委书记、镇长等1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新丰煤矿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依法处200万元罚款;瞒报事故,对其依法处500万元罚款,合计共处700万元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豫联煤业、新丰煤矿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暂扣新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登封市委、市政府向郑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3: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李煤矿“8·16”较大顶板瞒报事故

  2022年8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东李煤矿(以下简称东李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28.26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后经核查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东李煤矿属贵州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全资矿井,营业执照负责人为余邦平,正常生产矿井,生产能力120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事故发生在1250运输石门与1250第二联络巷、12125运输巷交岔口处,3条巷道均采用U型棚支护。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在明知12125运输巷交岔口支护不到位、棚顶出现下沉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将手拉葫芦固定在已拆除一侧棚腿的U型棚上拉综掘机铲板,导致顶板冒落。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顶板管理不到位。在巷道三岔口进行刷帮、拆棚腿、搬运综掘机铲板等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交岔口加强支护。

  2.现场作业管理混乱。在明知12125运输巷交岔口支护不到位、棚顶出现下沉的情况下,用手拉葫芦固定在已失稳的U型棚棚腿上转运综掘机铲板。

  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未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部长等管理人员和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4.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对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提出问题隐患和工作建议整改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5.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蓄意隐瞒事故。2022年5月12日该矿曾发生顶板涉险事故,不汲取教训,仍未强化顶板现场管理。事故发生后煤矿转移遗体、删除监控数据、封闭事故区域,蓄意瞒报事故。

  6.上级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邦达公司对煤矿督促检查不到位,巷道开工验收流于形式;对问题隐患整改验收把关不严。

  7.地方监管职责落实有差距。地方监管部门到矿核查该起顶板事故导致的瓦斯超限时不细不实,接受煤矿请求随意取消检查计划,收到东李煤矿事故举报后未开展核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东李煤矿“8•16”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41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和行政处罚。其中,对东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邦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东李煤矿负责人)、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等8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给予行政罚款,邦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东李煤矿矿长等3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东李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和邦达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等12人给予行政罚款、吊销安全执业资格等处理意见。

  对盘州市分管副市长、盘州市能源局局长等2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东李煤矿、邦达公司分别罚款700万元、200万元,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盘州市卫生健康局党组、盘州市民政局党组向盘州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盘州市委对盘州市能源局党组进行通报批评;盘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案例4: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

  “9·2”重大透水瞒报事故

  2022年9月2日15时48分左右,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在基建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3508万元。事故发生后,迁西县委、县政府原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有组织的蓄意隐瞒,直至9月16日事故遇难人数才被查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桃树峪铁矿)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2021年7月开采方式变更为地下开采。事故发生时,正在井下+17m水平、-20m水平施工作业。

  二、事故直接原因

  未按设计施工,未进行超前探放水作业,巷道掘进施工、爆破等相关单位未按标准规程操作,掘进工作面与不明老巷道相遇,老巷道与上部积水的采空区连通,老空水突破工作面与老巷道间薄弱岩体,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桃树峪铁矿。一是安全管理混乱,矿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二是未查清矿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地下采空区分布状态,盲目组织施工。三是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设计组织施工。四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实质监理。五是事故发生后,藏匿、转移遇难人员遗体,销毁、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参与谎报事故。

  2.丰允建设公司。一是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特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资格证书。二是未按设计施工,未执行“逢掘必探”的探放水制度,探放水工程均未施工。三是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未全面掌握必需的操作技能。四是事故发生后,藏匿、转移遇难人员遗体,销毁、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参与谎报事故。

  3.地方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唐山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和迁西县有关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违规审批,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无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以及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等问题失察失管;迁西县公安局对桃树峪铁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4.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差距。唐山市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迁西县党委政府在事故发生后,违法谎报安全事故,县委主要领导主导、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参与谎报安全事故犯罪;太平寨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领导参与谎报安全事故犯罪。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9·2”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69名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迁西县太平寨镇党委书记、镇长、桃树峪铁矿主要负责人、丰允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等20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桃树峪铁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井下实际负责人等2人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金厂峪公司综合保卫大队大队长、救护中队中队长等5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对唐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迁西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唐山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42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迁西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迁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8人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对桃树峪铁矿予以永久关闭,并处罚款1400万元;对丰允建设公司、监理公司等吊销相关资格证书、证照;有关单位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迁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唐山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案例5:

  山东省烟台市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

  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瞒报事故

  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以下简称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企业隐瞒不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笏山金矿隶属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为一家民营与国有混合股份公司。矿井于2016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16年6月取得项目核准批复,2016年8月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2019年3月开始建设。

  矿井建设主导单位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巷道由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矿井零星工程由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

  矿井设计一条混合竖井和一条回风竖井,-450米以下采用暗混合竖井+暗回风竖井开拓,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矿井0米~-650米标高内每50米为一个中段共14个中段。

  矿井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矿井正在施工回风竖井同混合竖井间的贯通巷道,回风竖井侧的五中段掘进至-450米处遇到断层塌方进行支护作业和六中段掘进至-550米处安装临时泵站水泵和启动柜。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块掉入回风井,碰撞井筒设施,弹到一中段马头门内乱堆乱放的炸药包装纸箱上,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导致混存乱放在硐室内的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爆炸。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企业长期违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在井下设置爆炸物品储存场所,且炸药、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合存放。

  2.违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进行气焊切割作业时未确认作业环境及周边安全条件,井筒提升与井口气焊违规同时作业。

  3.安全管理混乱。笏山金矿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尤其是民爆物品储存、领用、搬运以及爆破作业情况管理缺失,对外包施工队以包代管,只包不管;承包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当日井下作业现场没有工程监理。

  4.地方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地方公安部门对民爆物品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方面监管不到位;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及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

  5.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栖霞市党委、政府迟报瞒报事故。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事故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包负责爆破作业并严重违规混存爆炸物品的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栖霞项目部经理、外包负责井下设备安装并违规井口动火作业的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5名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28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合计罚款2159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依法吊销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给予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其中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笏山金矿和上级企业承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

  责成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6: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铁矿

  “2·24”较大坠落瞒报事故

  2021年2月24日,河北邯郸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铁矿发生较大坠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5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隐瞒不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团城东矿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

  二、事故直接原因

  团城东矿业公司违规从主井上下人员,违规乘坐非标提升容器,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井筒梯子间平台梁、隔离网严重锈蚀、变形,隔离网向外突出,井筒提升容器在提升人员过程中,与梯子间隔离网发生挂扯,导致提升容器翻转,造成人员坠井。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提升系统定期检查维修,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期限检测;罐道钢丝绳直径和拉紧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瞒报事故,蓄意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

  4.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对团城东铁矿管理缺位。改制推进不力,致使企业隶属关系长期混乱,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5.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日常检查不深入、不彻底,对团城东铁矿瞒报事故行为失察。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团城东矿业公司“2·24”矿井井筒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26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团城东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与转运尸体人员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对武安市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兼上团城乡党委书记、武安市政协副主席兼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邯郸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处长等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团城东矿业公司,合并处以4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处75万元的罚款。

  

  案例7:

  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茂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3”较大冒顶片帮瞒报事故

  2021年4月3日14时10分,赤城县茂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草梁铁矿新北采区东 3 号竖井井下凿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隐瞒不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赤城县茂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源矿业公司)2013年7月实施采区整合,整合后划分为南采区和新北采区,设计生产规模分别为14万吨/年、6万吨/年。设计新北采区为地下开采,采用竖井开拓,浅孔留矿法采矿,设计4条竖井。

  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金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二、事故直接原因

  凿岩工违规进入采空区进行凿岩作业,上部不稳定岩体突然坍塌垮落冲击导致安全绳断裂,造成作业人员坠落死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凯德金公司。一是凯德金公司未对项目部现场作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双控机制建设流于形式。二是凯德金公司项目部未根据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三是凯德金公司项目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提升、铲装、运输等淘汰设备。四是凯德金公司项目部明知越界非法开采,没有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以野蛮方式掠夺开采,以致形成50000m3的采空区。五是事故发生后,恶意毁灭事实证据,瞒报事故。

  2.茂源矿业公司。一是采取欺瞒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长期非法越界开采,大量盗采国家和邻矿铁矿资源。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三是未按规定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冒险蛮干、违规作业的行为不予制止,管理严重缺失缺位。四是爆炸物品管理混乱,违反标准在禁止开采区域从事爆破作业,井下违规储存爆炸物品;违规将爆炸物品交由未取得爆破作业资质人员进行爆破作业。五是事故发生后,恶意毁灭事实证据,瞒报事故。

  3.赤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茂源矿业公司长期越界盗采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在对群众举报越界开采问题核查过程中,未进行深入调查,未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行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不力。未按照要求将事故区域列入监管范围。对茂源矿业公司每年上报的虚假矿产资源储量年报问题未发现和处理。赤城县龙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茂源矿业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赤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茂源矿业公司违法违规组织开采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凯德金公司未对项目部进行针对性检查监督检查不到位。

  5.赤城县公安局。未及时发现茂源矿业公司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和人员无资质爆破等问题,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6.赤城县田家窑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非煤矿山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

  7.赤城县政府。落实打非治违、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张家口市赤城县茂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较大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蓄意瞒报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36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和行政处罚。其中:盛达公司、茂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盛达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茂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矿长、副矿长、凯德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赤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公安局副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赤城县田家窑镇党委书记、镇长等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凯德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科长等3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

  河南省郑州市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5·26”较大窒息瞒报事故

  2021年5月26日17时,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11采区北部越界采区(以下简称11采区北区)轨道下山底部尾巷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3.22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井董事长兼总经理、投资人等隐瞒不报,经媒体报道后被新密市人民政府查证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煤业)矿井井田面积0.327km2,设计生产能力15万t/a,矿井现有一个11采区,布置有11041采煤工作面、1103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以及违法越界生产的11采区北区11021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采煤方法为风镐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证照齐全有效。

  二、事故直接原因

  11采区北区轨道下山为坡度20°下山巷道,11021采煤工作面下副巷底板高于轨道下山底板1.4m,轨道下山尾巷附近微风无风,导致尾巷内氧气浓度降低、二氧化碳浓度升高,一名工人进入11采区北区轨道下山底部尾巷低氧高浓度二氧化碳区域窒息死亡,其他3人违规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乾通煤业。

  (1)矿井违法越界开采。矿井违法在采矿许可证允许采掘范围外11采区北区11021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

  (2)矿井隐瞒采煤工作面。图纸资料不显示11021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显示越界区域内情况;1021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单独考勤、单独召开班前会,不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不记录矿灯发放情况,出入井时将副井口工业视频监控切换成提前录制好的假视频;在通往越界区域入口处的风井底水仓内临时放水、设置栅栏并上锁,在通往越界区域的进风巷道内构筑经过伪装的假密闭,蓄意逃避安全监管。

  (3)矿井通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11采区北区未进行通风系统设计,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不可靠,11采区北区轨道巷用风帘代替风门隔开工作面进、回风,造成风流短路、轨道下山微风无风;现场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定期测风,未及时发现轨道下山尾巷微风无风的安全隐患。

  (4)矿井安全管理混乱。越界区域采掘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安全管理人员主观回避对越界区域的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自救互救能力差,事故发生后违规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5)乾通煤业法制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未按规定上报,蓄意瞒报事故。

  2.乾通煤业上级公司。

  (1)郑新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对乾通煤业实现真管理,安全管理混乱,对乾通煤业管理团队失管失控,未发现管理团队与合作方共同策划实施违法越界开采行为,对乾通煤业违法越界组织生产失察。对乾通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在地方政府组织举报核查时出具矿井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说明,干扰了事故举报核查。

  (2)郑煤集团对郑新公司管理不到位。对郑新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不力,对郑新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混乱、不能对所属矿井实现真管理失察;对郑新公司管理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考核流于形式。

  3.新密市人民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

  (1)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力。新密市煤炭安全生产指导中心履行包保巡查等监管职责不到位;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下属部门履行煤炭资源开采监督职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乾通煤业违法越界开采失察。

  (2)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对列入2021年计划关闭退出矿井定期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安全管控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资源监管部门监管乾通煤业工作不到位失察。

  4.郑州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认识不足,对拟关闭退出煤矿管控不到位;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导巡查不力,对县(市、区)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督导针对性不强,对临近关闭退出的矿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巡查力度不够。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5·26”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42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等4人决策组织或参与隐瞒工作面及瞒报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科科长等3人参与隐瞒工作面及瞒报事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郑州市副市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新密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19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郑煤集团副总经理、安监局副局长、郑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9:

  河南省郑州市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5·30”较大顶板瞒报事故

  2021年5月30日19时33分,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煤业)11071沿空留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5.1万元。事故发生后,康辉煤业隐瞒不报,经群众反映后被查证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郑州宏源郑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宏公司)属民营企业,对康辉煤业等3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康辉煤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然发火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事故发生在11071沿空留巷掘进工作面,位于11071采煤工作面中部。

  二、事故直接原因

  11071沿空留巷与采煤工作面交叉口处应力集中、顶板破碎,支架下帮棚腿接底不实、扭斜且未联锁;现场作业人员在未加固支架、顶板漏冒情况下,冒险作业,支架失稳,顶板突然垮落。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康辉煤业。(1)工作面布置不规范。11071采煤工作面上段煤层变薄后,没有停产进行改造,形成正规壁式采面,而是从中间断开,上段留作回风、下段继续回采,两段之间超前掘进巷道,回采期间沿空留巷作为回风通道。(2)违章指挥。违规组织采、掘平行作业,边掘边采;抢生产、赶进度,冒险蛮干,每日循环进度4排,超作业规程规定每日循环进度的3倍;擅自改变掘进工作面支护棚距,由规定的棚距0.5m改为0.7m。(3)违章作业。未认真落实班组、岗位风险防控和现场隐患排查确认制度,作业前未加固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段支护;掘进工作面支架棚距超过规定、支架两帮及顶部未设置拉杆连锁加固,支架歪扭;沿空留巷掘进支架棚腿接底不实,未及时处理;上安全出口未按规定架设抬棚;顶板发生漏冒时仍冒险蛮干。(4)安全管理混乱。临时组建掘进施工队伍,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超工作面限员组织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发现有明显冒顶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带班领导未加强对采、掘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5)未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上报,蓄意瞒报。

  2.郑宏公司。(1)郑宏公司未向所属康辉煤业派驻工作组,对康辉煤业失管失控,检查流于形式,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细不实,督促整改不力。(2)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同意康辉煤业非正规部署采掘工作面。(3)对康辉煤业检查时发现11071采煤工作面上巷超前支护有五棚支架倒塌,未组织调查分析,未采取针对性措施。(4)对康辉煤业瞒报事故失察。

  3.新密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2021年计划关闭退出煤矿定期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安全管控不到位;日常监管、明察暗访、包保巡查不认真不细致,检查流于形式。对所监管的康辉煤业事故瞒报行为失察。(2)新密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认识不足,对拟关闭退出煤矿管控不力。督促落实联系包保、安全巡查责任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康辉煤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失察。

  4.郑州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认识不足,对拟关闭退出煤矿管控不到位;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导巡查不力,对县(市、区)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督导针对性不强,对临近关闭退出的矿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巡查力度不够。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5·30”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规依纪依法对36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康辉煤业投资人董事长、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4人组织决策或参与瞒报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康辉煤业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等2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郑州市副市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新密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13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郑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康辉煤业后勤矿长等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307/t20230707_455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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