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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

发布时间:2023-09-16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

  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露天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近期露天矿山事故教训,计划利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全国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露天矿山重点区域、关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的识别监测和精准研判,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可视化、智能化方式转变,推动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的原则,2023年完成重点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工作。

  二、建设任务

  (一)建设范围。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二)建设内容。包括:表面变形、视频图像、内部变形、应力、地下水、爆破振动、降雨量等。其中,表面变形和视频图像为必须监测项目,其他监测项目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结合矿山实际开展建设。

  (三)联网方式。按照“企业―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局”的方式上传感知数据,按照“成熟一个、联网一个”的原则做好数据联网接入。具体联网接入规范,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另行制定。

  三、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会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并督促露天煤矿企业开展建设及联网工作;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并督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开展建设及联网工作。

  (二)设计要求。露天矿山企业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设计实施及验收;已开展边坡监测系统建设但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露天矿山企业,要补充设计或重新设计。

  边坡监测系统应当根据露天矿山边坡勘察报告、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等资料,结合采场边坡工程地质复杂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生产和揭露的地质情况及排土场基底地质条件、排弃方式、剥离物构成等情况,分区评估边坡稳定性现状,明确各分区内边坡安全监测等级,按照最终边坡境界、不同时期和不同开采要求进行边坡监测方案总体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分阶段进行建设。

  (三)完成时间。建设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指导督促;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建设(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强化管理使用。边坡监测系统是露天矿山的重要安全设施,应当逐步纳入“三同时”管理。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预警参数,完善预警处置流程,加强边坡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传输安全稳定,真正发挥监测系统事前预防的作用。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露天矿山企业边坡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建设进度和质量,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建设的露天矿山,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和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24年1月31日前,分别将辖区煤矿、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完成情况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刘祎哲,010-64464983。

  

  附件: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预警响应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309/t20230911_462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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