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河源市水务局公布近期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 河源市水务局 作者:佚名
近年来,河源市水务局高度重视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工作,多措并举,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全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管控力度,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运)砂、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全市水事秩序持续向好,河道生态得到有效修复。现公布近期查处的几个典型水务违法案例,诠释水行政执法的精神和要义,也为全社会划出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案例1
罗某、彭某、某公司非法装运河砂案
案情简要
2022年2月,河源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公司洗砂场内存放有750m³河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河砂的合法来源证明。经查,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罗某擅自请彭某将某地的清淤物(1043m³泥沙、渣土)运走,彭某将清淤物销售给某公司,某公司洗砂得到750m³河砂。按案件流程分析,3位当事人扮演案件的不同主体,是一个运砂、洗砂和销售三分离的典型案例。
罗某、彭某未经允许擅自运输销售河砂,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的规定,决定对罗某行政处罚贰万伍仟元、彭某行政处罚贰万伍仟元,没收某公司非法所得750m³河砂。同时,责令某公司配合有关单位对非法所得750m³河砂进行拍卖,并将下属洗砂场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河道范围。
典型意义
打击河道非法采(运)砂行为是万绿湖、东江等重点水域生态保护的重要一环,开展打击非法采(运)砂专项行动,保护生态环境,是当前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其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并依法对运砂的源头进行倒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运)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2
某公司超计划取水案
案情简要
2021年12月13日,源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针对“某公司超计划取水”的案件线索,派出调查组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办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取水地点为某河段取水口,地表水,取水方式:蓄、引水,取水用途是制水供水,年取水量为1752万立方米。根据某公司2021年度取水监测数据材料情况,以及派出执法人员到某水务公司某河段取水口调查取证取水量数据的情况,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实际取水量2060万立方米,已超出年核定取水定额(年取水量:1752万立方米)的17.6%,当事人某公司委托经理陈某对取水数据材料进行了核签确认。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该案开展了调查取证,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陈某(某水务公司经理、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某公司超计划取水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取水监测数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
某公司超计划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源城区水务局对某水务公司超计划取水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其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河湖巡查力度,并严厉依法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市良好水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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