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佚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82号)、《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津工信信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和服务供给能力,打造“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1月29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技术发展处蔡飞;
联系电话:8360286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行业数字化转型和企业数字化变革,提升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82号)、《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津工信信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和服务供给能力,打造“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遴选、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服务商的遴选、评价等工作,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审,对入选服务商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价,组成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以下简称“资源池”)。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服务商的初审推荐,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资源池”的宣传、推广、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规范所称服务商主要包括数字化解决方案服务商、两化融合贯标咨询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云服务商等。
第五条 数字化解决方案服务商应提供数字化咨询、数字化设计、数字化集成服务等。两化融合贯标咨询服务商应提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应提供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等。云服务商应提供基础设施服务(IaaS)、平台服务(PaaS)、云软件服务(SaaS)等。
第六条 服务商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
第七条 服务商应遵守我市的相关政策,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企业选择某一服务商。
第八条 入选资源池的服务商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服务队伍的人员数量和构成相对稳定,具有较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
(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咨询评测、项目开发、资金筹措、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能够支撑和保障服务工作完成。
(三)熟悉行业服务工作流程,掌握本行业中规定的相关服务要求和准则,熟练运用相关标准、模型和工具,服务模型应具备科学性、权威性、通用性和全面性。
(四)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遵守服务工作相关规范,对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能够细致、正确的解读宣贯。
(五)不存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向社会公开遴选服务商。服务商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申报资源池的多个方向。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资源池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初步确定服务商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
第十一条 服务商的分级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评价标准,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服务商进行评价评级。
服务商按年度评价得分进行分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A级,70-80分以下(含70分)为B级,60-70分以下(含6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二条 服务商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不再列入资源池,并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等被通报的;
(二)评级结果为C级与D级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被企业或其他服务商投诉3次或以上并核实确认属实的;
(五)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不配合提供服务情况的;
(八)主动退出资源池的。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原文.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