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随即国家层面的各类配套政策陆续出台。2016年我省出台了《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全年为企业减轻负担35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为完善我省降本减负措施,加大各地各部门工作力度,发挥政策的叠加作用,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获得感,我省再次出台降本减负政策,即本《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充分采纳了今年我省“两会”企业界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吸收了调研督查中各设区市、部门以及企业的意见,借鉴了兄弟省市(区)已出台的好做法,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又一实质性举措。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围绕着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税负、降低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等六个方面分别提出了14条政策措施。
(一)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若干意见》从简政放权入手,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 要求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口岸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松绑。
(二)关于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若干意见》在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方面提出三项新举措:一是优化清洁能源运行调度;二是建立售电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机制,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直接交易电量由2016年的223亿千瓦时扩大到2017年380亿千瓦时以上,推动有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三是推动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为降低企业用电费用,《若干意见》提出简化用电相关手续,从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免收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在企业用气方面,《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双气源供气、大用户直供,建立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加强燃气输配价格监管。《若干意见》还在企业用地成本方面提出对符合政策的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支持企业租赁用地、集约用地、节约用地,要求各地建立企业用地与税收挂钩制度,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三)关于降低企业税负。为增强企业获得感,《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大涉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落实好企业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但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允许有3年的追溯期。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等政策规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其收入可按9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降低涉企收费。《若干意见》强调要用好中央授权地方自主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发挥政策叠加作用。一是清理规范政府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以及省财政厅的贯彻文件,从2017年5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2年,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2年,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向社会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等各项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二是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服务费。从2017年7月1日起,免收工业企业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三是减轻企业专利收费。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每年分别对有效期6年和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
(五)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和加快各类拖欠资金清理方面推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若干意见》要求市县两级加快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18年底实现县域全覆盖,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对小微企业给予优惠。《若干意见》同时强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问题。
(六)关于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若干意见》通过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7〕41号)相关政策,减征车辆通行费。加快建设“营改增”通行费发票过渡系统,201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铁路运输方面,《若干意见》要求通过推行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逐步实施货物按重计费。《若干意见》还强调要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企业采购、物流等方面的生产成本。着力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商,利用重点产业梳理成果,推动各地和相关园区填平补齐产业链缺失环节,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提高产业发展的协作、集约化水平。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jdhy/zxzcfg/sjzcfg/201706/t20170623_21470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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