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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近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工信〔2023〕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对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作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精神,推动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按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2019年4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发布了《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节〔2019〕4号),启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通过几年的实践,截至目前累计开展了130多家/次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评价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超过4000万吨,积极促进了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同时,细则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为更好地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多次研讨,决定启动《实施细则》(黔工信节〔2019〕4号)修订工作。结合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其他省份已有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黔工信节〔2019〕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共同印发实施。

  二、修订过程

  2023年5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6个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意见。

  5月10日至6月10日,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月至8月,对反馈的所有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吸收采纳。同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形成《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25条,包括总则、管理机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方面。主要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规定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管理机制方面。规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价机构的申报、评审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对评价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三)评价程序方面。规定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评价机构。明确了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的资料、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评价报告要求。规定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报市(州)工信部门公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数据,市(州)工信部门将评价结果抄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是对监督管理权限、推荐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公众监督、处罚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五)附则方面。主要对《实施细则》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2019年制定的原《实施细则》(黔工信节〔2019〕4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亮点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强化了工信主管部门与税务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省税务局;各市(州)工业工信(生态)主管部门公示评价结果20日内,抄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删除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时,同步推送删除名单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按季度分税种统计全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金额等情况,自每季度征收期结束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是在相关税收优惠依据方面,增加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三是要求“纳税人对应税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并明确“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工业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管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四是切合工作实际动态管理评价机构,除接受公众监督实时调整外,由“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改为“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原文链接:https://gx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309/t20230913_82384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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