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碳酸钙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1+4”系列政策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分别牵头印发实施。其中,《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加快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制定碳酸钙行业产能置换办法。
2022年6月30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砂石开采及产业升级发展工作专题研究会议,部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出台碳酸钙项目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碳酸钙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已于2022年11月21日出台《关于推动新建碳酸钙粉体加工项目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西碳酸钙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大点,分别为总则、产能置换要求、产能置换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以及产能指标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产能置换要求。明确四类不需要产能置换的项目情形,与《指导意见》一致。对不同发展区域实施差异化产能置换管理:一是适度发展区可利用全区范围内的产能,通过等量置换建设碳酸钙项目,但不得将产能置换到限制发展区和不宜发展区;二是限制发展区仅可利用所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产能,在当地通过等量置换建设碳酸钙项目,但不得将产能置换到不宜发展区和其他限制发展区;三是不宜发展区可利用所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产能,在当地按1.3:1比例减量置换建设碳酸钙项目,但不得将产能置换到限制发展区和其他不宜发展区。要求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氢氧化钙产能均不能置换成氧化钙。
(三)产能置换管理。明确产能出让的程序和责任部门。提出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的情形。退出产能所在市做好对应生产线的拆除及验收工作。明确产能置换的程序和责任部门,新建项目的准入要求。
(四)监督管理。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组织现场核验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等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自治区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附则。根据行业发展和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修订。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gxt.gxzf.gov.cn/xxgk/fgzc/zcjd_8292605/t169403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