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矿法治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我区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在总结原自治区经贸委印发实施的《广西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管理模式、适用对象和储备原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第三部分  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管理办法》主要明确承储单位职责、条件,以及承储单位选定和调整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第四部分  计划管理。《管理办法》主要明确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制订、下达、执行和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五部分  储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政府实物储备日常储备管理和物资轮转等方面有关储备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第六部分  调用管理。《管理办法》主要明确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物资分级调用管理机制、应急调拨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七部分  储备资金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补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明确了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财政资金保障方式。(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八部分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主要明确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事中事后监管和处罚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第九部分  附则。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解读。解读人:杨富刚;联系方式:8095028。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gxt.gxzf.gov.cn/xxgk/fgzc/zcjd_8292605/t1625027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农商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矿法治网 gk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