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直属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经厅党组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 |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2 |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3 |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4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5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6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7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不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8 |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销售备案,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9 |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10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尚未影响无线电管制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11 | 对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没有违法所得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2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没有违法所得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3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初次违法,影响无线电管制实施的,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4 | 对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存在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5 | 对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行政处罚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级 |
备注: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案件情节,依法对符合法定标准案件合理的适用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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