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桂工信投融〔2022〕8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精神,规范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业项目是指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振兴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或符合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
(二)项目对我区产业发展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单位或其控股股东为制造业龙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列。
2.项目补链延链预期成效突出,填补我区产业链缺失的高附加值环节,或实现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3.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一批产业上下游企业在我区投资,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同行业大中型项目标准,原则上建设期在三年以内。项目前期工作具备一定深度,产业政策规定须“窗口指导”的项目已取得“窗口指导”意见等手续,项目应已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区直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除外),已开工建设或者具备实施条件可在资金申报年度内开工建设。
第三条 重大工业项目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共同扶持。自治区本级财政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补助,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按照最高不超过30%予以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扶持资金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统筹用于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 重大工业项目扶持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条件符合性说明(包括项目单位或控股股东基本情况,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或符合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情况,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情况,项目所属产业链及弥补产业链空白情况,项目采用关键核心技术情况,项目带动上下游投资及相关项目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五年内预计分年度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除税费优惠]等经济效益,项目带动就业等社会效益);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对项目的扶持方案及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对项目扶持方案建议(包括扶持资金具体用途)以及分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的具体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方案(包括资金拨付审核、使用监管、验收评价、终止收回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及要求等);
(五)项目分年度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可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等;
(六)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区直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项目,提交协议送审稿);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申报材料。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各设区市上报的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方案等材料转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办理,由其负责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意见。各部门就项目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条件符合性,项目扶持方案及资金使用监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并结合工业振兴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意见。经综合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将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方案和资金使用监管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扶持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展确定重大工业项目年度所需扶持资金,编制纳入年度工业振兴资金安排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已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扶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年度工业振兴资金安排方案后,重大工业项目计划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追加)或下达相关设区市。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大工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监管方案等相关要求加强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市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存在问题等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自治区不定期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综合评价实施效果,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设区市绩效考评实行底线管理有关规定提请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扣减该设区市绩效考评得分,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视情况取消其1到3年内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要细化量化,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正向激励力度,优先保障;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采取扣减资金、调整支持额度等惩戒约束措施。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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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xt.gxzf.gov.cn/xxgk/fgzc/cyzc_82324/t15713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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