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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日前,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确保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彻底排查我省人民群众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肃查处各类跟招生入学挂钩、关联的收费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招生透明度、便捷度、满意度,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办法及小升初等招生政策,对不符合阳光招生的政策措施坚决废除。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划定学区,统筹考虑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资源,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人口数、交通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和调整规则,并逐年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和相对就近入学。高校附属学校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跨市州异地办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执行。

  严格招生入学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的政策部署和我省相关工作要求,优化登记入学工作,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有效减轻群众负担;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限制学龄人口入学报名,做到小学一年级应招尽招,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

  保障关爱特殊群体,加强失辍学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应保尽保;严格执行班额控制标准,避免出现新的大班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统筹调剂分流,视学位情况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均衡分班等重点环节,对区域内所有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格落实公办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已毕业学生复读及职业学校不得附设普通小学班、初中班的要求。

  民办学校管理方面,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招生的,报审批机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不得出现未经审批私自跨区域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超规模招生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采取减少招生名额、停止招生等手段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尽快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转入、转出等学生学籍转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以学籍手续不全为由驱赶学生,不得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违规休学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抓实控辍保学工作,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做到动态清零,对长期休学学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以休学为名辍学,有效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并建立督查、整改和问责制度;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招生入学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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