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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12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意见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和拨付审核,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财政监督。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管理、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已获得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包括煤矿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地温等重大灾害治理项目,地面区域治理瓦斯工程项目。

  2.煤矿安全技术进步。包括煤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推广应用项目,煤矿应急储能电源建设项目。

  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煤矿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工程,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化及实操基地建设。

  4.煤矿安全试点示范项目。

  5.其它需要支持的涉及煤矿安全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近两年内完工项目,完工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时间为准。

  第七条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单位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均在安徽省境内。

  2.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

  3.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规定。

  4.申报单位近3年内未受到信用惩戒、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每个项目专项资金奖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九条省能源局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相关文件要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流程等事项。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推荐文件报省能源局。

  第十二条省能源局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省能源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资金安排;公示无异议,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四条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后续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能源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报、审核把关、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责令限期整改、追缴已拨付资金、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同时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能源煤监规〔2020〕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fzggw.ah.gov.cn/jgsz/wgdw/snyj/zczn/149059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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