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对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从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规范规划条件设置、严格规划许可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做好《国家通知》的落实工作,我局制定印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我市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国家通知》中有关要求进行补充细化。
起草《我市通知》的主要考虑如下:为更好落实《国家通知》要求,对有关政策进行分类实施。一是对于《国家通知》中要求比较明确的,直接执行,并在《我市通知》中要求“严格执行”;二是对于《国家通知》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的,结合近期部要素保障文件、我市现行政策法规及实际工作情况,研究提出细化措施,形成《我市通知》指导落实。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对《国家通知》中“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进行细化,明确“结合建设项目空间准入制度,交通、能源、水利、特殊用地等项目以及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已纳入市级或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重点项目清单的,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若项目暂未纳入专项规划,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后,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并附图,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已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类项目参照执行”。
二、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对《国家通知》中“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补充,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等‘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并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对《国家通知》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以及“地方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和程序”进行细化,明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涉及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前公示,还应满足《天津市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我市现行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
政策原文: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401/t20240119_6514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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