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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1月27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省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三、起草过程

  总结前期打击黑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与基层工作人员充分座谈交流,先后向社会公众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依据收到的15条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邀请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等单位的法律、土地、矿产领域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条款解读

  《实施办法》共14条内容,主要特点为明确职责边界、限制黑土资源流通、强化部门协同等。

  第1-4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检举有关事宜。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行政查处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受理检举部门要为检举人保密。

  第5-6条,明确了管辖权相关事项。下级部门应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的,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上级部门有权提级管辖。

  第7、9、13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职责开展执法监管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10条,明确了黑土、泥炭限制流通。不得以工程治理、土地修复和水利清淤等名义开采并销售黑土、泥炭资源;施工中开采出来的黑土、泥炭资源,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仍有剩余的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自行对外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购买黑土行为处罚。

  第11条,明确了专业认定有关事宜。

  第12条,明确了建立黑土地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强化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联合执法、提级查办、挂牌督办,通过信息共享、案情分析、联合办理等不断提升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分析、溯源、查处和精准打击能力,形成保护合力。

  第14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特别说明

  本办法中所称黑土地,是指全省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jl.gov.cn/zwgk/fgwj/zcjd/202311/t20231128_8843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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