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关于《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的解读
为做好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7月17日印发了《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2022年10月21日,省司法厅印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2号),并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裁量基准制定专题会议,要求省直机关需在2023年6月25日前制定公布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
按照《贵州省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黔府办发〔2022〕9号)的要求,我厅已于2022年8月8日印发公布了《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黔自然资规〔2022〕1号)。因此,我厅尚需制定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裁量权基准(共47项,其中行政许可24项、行政征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9项)。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47项权力事项裁量基准(其中行政许可24项、行政征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9项)。采用司法部、省司法厅推荐的裁量基准表格模板进行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裁量基准中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批文证件及有效期、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等八类要素。行政确认材料基准中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条件、自由裁量情形”等四类要素。行政强制裁量基准中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范围及对象、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执行方式实施标准”等五类要素。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中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周期频次、检查处理标准”等六类要素。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编制权力事项裁量基准的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现行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明确7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检查须编制裁量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实施实施规范》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明确24项行政许可须编制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与办事指南的关系。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建立行政裁量权的“度量衡”标准,有利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及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裁量基准需要采用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办事指南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引,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申请材料及样本、收费标准及依据、查询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均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编制调整公开。因此,裁量基准是编制办事指南的上位依据,办事指南的有关要素必须与裁量基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307/t20230719_8105521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