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今年4月10日至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牧场建设,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作出了做大做强做优海洋牧场等现代海洋产业的工作部署,黄坤明书记专题听取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汇报,王伟中省长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支持沿海县城建设一批海洋产业园,打造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海洋资源要素对海洋牧场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在到部分沿海市县进行实地调研,及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海洋牧场发展的资源要素需求进行深入交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稿,旨在解决我省海洋牧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稿针对我省海洋牧场建设用海需求及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提升海域资源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结合我省实际,从加强海洋空间规划支撑、加大用海政策创新和优化用海审批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服务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十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海洋空间规划支撑。在空间规划方面实施近退远拓。有序疏退“近海”养殖空间,科学规划“中海”养殖空间,推进近海养殖业向深水远岸布局。要求各地在编制市县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时,统筹海洋牧场现有布局和未来发展需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保障海洋牧场发展空间需求。在立体开发方面进行复合利用。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支持渔业用海功能区内适度兼容发展休闲观光、渔光互补等新型海洋牧场项目,支持游憩用海、工矿通信用海功能区内适度兼容渔业用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规划拟建的港口、航道、锚地等在实施建设前可安排装备型海洋牧场用海活动,促进海域资源高效率利用。在选址布局方面规划建设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参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结果,在15米以深的适宜养殖海域成片选划建设海洋产业园,重点发展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推动海洋牧场集约节约发展。
二是加大用海政策创新。创新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强化政府对海域一级市场的管控,完善海域使用权出租、转让和抵押二级市场,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完善用海前期工作,实现单个项目“拎包入驻”“拿海即开工”。探索实施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低效用海依法实施退出,促进产业园高效率利用。预留空间安置近海腾退的小散养殖项目,落实生态发展要求,推动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明确界定用海方式。根据海洋牧场的用海特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投礁型、装备型和休闲观光型等海洋牧场的用海方式,为海洋牧场项目申请用海明晰要求。加强用岛支撑保障。支持利用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深远海养殖保障基地。海洋牧场建设用岛符合公益设施用岛条件的可简化用岛申请材料要求,提高用岛审批效率。强化用地服务保障。争取将更多海洋牧场陆域配套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对无法纳入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由省、联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充分保障海洋牧场项目用地指标需求。此外,明确支持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建设。
三是优化用海审批服务。提升用海审批质量效率。推动建立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审批联动机制,逐步实现海域使用权证与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步办理,促进用海审批质量效率“双提升”。明确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提升养殖用海确权发证率。落实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明确严格执行《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 年修订)》,对符合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按规定给予海域使用金优惠。同时,明确非经营性养护型海洋牧场转为经营性的变更要求。优化用海审批程序。对开放式养殖用海可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和只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条件进行明确。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流程,将用海审查与用海批前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对已确定用海方案但尚未完成立项手续的海洋牧场项目,可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海审查工作。为统一规范开放式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审查审批流程,特制作了流程图作为附件。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zcjd/sn/content/post_4217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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