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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更全面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2021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规划、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的全过程,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内容、程序、重点领域、支持政策等做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总结我区已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局、海洋局、税务局等单位征求了意见。1月底,7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6个区直部门提出了23条修改意见,采纳18条,部分采纳5条。4月,自治区司法厅提出3条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3条,并补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目标任务

  为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谁修复、谁受益”市场机制,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的渠道,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推动形成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良好局面。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应遵循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重点围绕构建我区“一屏两核一带六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格局,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

  (二)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参与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社会资本可以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过程实施和运营管护等。其参与方式可按自主投资模式、与政府合作模式、公益参与模式等三种。对无收益的纯公益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则由承担支出责任的政府及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程序。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一般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立项。

  2.由项目牵头部门或立项批复部门依法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项目牵头部门或立项批复部门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

  4.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

  5.严格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6.按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

  (四)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

  《实施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以重点参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以及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还可以参与发展生态产业。

  (五)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可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等五个方面获得政策支持:

  1.在规划管控方面,允许项目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

  2.在产权激励方面,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合理回报。

  3.在资源利用方面,明确提出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4.在财税支持方面,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在金融扶持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五、适用范围

  该《实施意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的各类生态保护修复活动。

  六、执行标准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七、注意事项

  (一)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应规范有序进行,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关键词解释

  生态保护修复:在一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规划,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若干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和活动。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实施意见》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合理回报,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获得持续回报的有利途径。

  (二)《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对于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允许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后,可依法依规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自主采伐,有效增强了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自主权。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一、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有助于做好行业全过程监管和指导。《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过程中各阶段的实施主体和工作责任,确保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二)细化了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有助于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予以细化,提出了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区域,提高了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针对性。

  (三)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助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明确对拟引入社会资本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可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一并公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同时,也明确了涉及土石料利用的,可在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单设章节,随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同批复实施,不再单独审批。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解读人:文振钊

  联系电话:0771-5388045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zcwjjd/t181924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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