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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主要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储量统计等精准掌握资源家底,是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行使好“两统一”职责的重要手段。随着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持续深入,我厅2020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细则》(桂自然资办〔2020〕347号)与目前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已不适应,2019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也已过有效期,且相关规定与自然资源部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本《通知》。

  二、意见采纳情况

  《通知》先后征求了相关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意见16条,其中采纳10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1条。

  三、目标任务

  《通知》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储量评审备案,优化矿山年报及储量统计管理,夯实资源储量家底,更好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服务我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最新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矿政管理改革,将桂自然资规〔2020〕6号、桂自然资规〔2019〕3号、桂自然资办〔2020〕347号三个文件整合出台一个文件,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报、储量统计等方面进行规范,围绕缩时限、减环节、简材料、抓质量、强监管等方面推动储量管理改革取得新成效。

  四、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四个部分17条,附件2份。

  (一)规范评审备案管理,共五条,即第(一)至第(五)条,对储量评审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了评审备案范围,严格储量评审备案要求,明确了报告编制及评审机构的要求。

  (二)优化评审备案服务,共三条,即第(六)至第(八)条,从缩短评审备案时限、整合储量管理环节、提高评审备案效率三方面优化评审备案服务,高效服务矿业权人。

  (三)改革储量登记统计,共五条,即第(九)至第(十三)条,从优化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实行年报集中会审、强化储量动态更新、集成储量统计信息、规范储量信息发布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优化,严格落实储量登记统计,夯实我区资源储量家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四条,即第(十四)至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报告编制人、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实行建库诚信管理;对报告编制及评审专家实行评分制,强化日常考核;对申请人、报告编制人、评审专家评审机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等存在违法违纪的进行严格惩戒;最后加强政策、技术规范宣传贯彻,确保储量管理改革成效。

  五、涉及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储量评审机构。

  六、执行标准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七、注意事项

  该《通知》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等进行规范,夯实我区矿产资源储量家底。

  八、关键词诠释

  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勘查查明并经概略研究,预期可经济开采的固体矿产资源,其数量、品位或质量是依据地质信息、地质认识及相关技术要求而估算的,包括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

  储量: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中可经济采出的部分,是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技术经济评价,充分考虑了可能的矿石损失和贫化,合理使用转换因素后估算的,满足开采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简化申请材料。将储量评审、备案、登记与评审备案环节合并办理,实行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办结,申请材料由原来的申请函和储量信息表优化为仅提供申请表。

  (二)优化储量登记。明确矿业权人无需开展储量登记,由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填写信息表完成储量登记,上传自然资源部评审备案系统,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三)减少跑腿次数。要求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在会上一次性反馈审查意见,通过评审后直接备案,并将评审备案文件、评审意见书等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让申请人少跑腿。

  十、新旧政策差异

  (一)压缩评审备案时限。《通知》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评审备案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规定时限60个工作日分别压缩15和30个工作日;其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较桂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的50个工作日再压缩5个工作日。

  (二)调整主管部门评审范围。根据自然资规〔2023〕6号、财综〔2023〕10号文件精神,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包括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新出让采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财政出资找矿项目、自然资源部委托评审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人因探矿权保留,探矿权和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延续、转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等需要开展储量评审的,可自行委托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的技术单位提供评审技术服务。

  十一、特色亮点

  (一)简化年报编制内容。《通知》在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文基础上分矿种优化、简化储量年报编制内容,将储量变动台账、储量报表、基础表整合为资源量变化情况表。除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及磷、萤石、硼矿产矿山需要估算资源储量,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外,水气和非金属(磷、萤石、硼除外)矿山根据生产台账填写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表,无需填写采空区测量、探采对比等信息。同时还明确了当年未动用储量的无需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可采用无人机定期监测代替储量年报的情形。

  (二)集成储量统计信息。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数据全方位汇集更新机制。梳理整合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地数据库、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矿山开发利用直报系统、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已有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纳入广西矿产资源信息集成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库数据互通共享,确保数据完整、一致。

  (三)强化统计质量监控。《通知》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市级储量评审质量及储量统计的监督指导,实行年报集中会审,统一录入储量数据库。结合我区矿业权人、地勘单位管理实际及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要求对申请人、报告编制人、评审机构和储量专家实行诚信管理,强化报告编制及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通过列入异常名录、移出专家库等措施加强申请人、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的惩戒,提高储量管理质量。

  十二、其他

  (一)根据《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DZ/T 0399—2022)要求,将储量年报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时间明确为当年度12月31日。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要求,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评审备案信息公开发布有关要求。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zcwjjd/t17957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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