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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本《通知》。

  二、意见采纳情况

  《通知》先后征求了相关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意见9条,其中采纳6条、部分采纳3条。

  三、目标任务

  《通知》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一是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支持保障项目建设;二是通过压覆审批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支撑。

  四、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四个部分16条,附件2份。

  (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范围和权限,共三条,即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权限及压覆审批权限,列举了原则不得压覆和无需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

  (二)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审批程序,共五条,即第(四)至第(八)条,分别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优化建设项目选址、立项批复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批后管理等5项流程进行规范。

  (三)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共五条,即第(九)至第(十三)条,从鼓励区域整体评估、取消已批复范围压覆评估、优化信息化查询服务、改革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简化矿业权变更手续五个方面予以优化,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新要求的同时,结合广西实际优化压覆审批服务。

  (四)强化沟通协调及批后管理,共三条,即第(十四)至第(十六)条,明确“自主协商—政府协调—司法解决”的压覆协调机制,同时对压覆补偿范围进行明确,限制已批准或同意压覆区域矿业权设置,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明确通知的实施时间,对我厅原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处置进行了规定。

  (六)附件。提供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样表,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压矿评估报告编写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进行规范。

  五、涉及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储量评审机构。

  六、执行标准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七、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八、关键词诠释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经地质勘查工作后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资源储量。

  评估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范围,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九、惠民利民举措

  简化查询流程,改变以往自治区、市、县三级查询要求,实行自治区“一站式”查询。

  注重审批结果的公开,主动将审批结果送达至建设单位、矿业权人及市县主管部门,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简化矿业权变更手续,明确已完成补偿或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矿业权人可凭现有技术报告重新签订矿业权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编审相关报告;同时明确探矿权人延续登记时,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已变更缩小的面积,可抵扣按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十、新旧政策差异

  增加了预查询,使建设项目尽量避让重要矿产资源,优化项目选址。

  改变以往自治区、市、县三级查询要求,实行自治区“一站式”查询。

  (三)明确压矿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2方面:一是矿业权人被压覆的资源储量依据当前市场条件下评估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二是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第一点与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表述有所区别,明确为依据当前市场条件下评估所应缴的出让收益,一是当前市场情况,评估的应缴出让收益较取得矿业权时可增可减,按当前市场条件评估价值较合理,另《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通知》规定已批准或协商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同时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和涉及矿业权的监督管理,已批准或协商同意建设项目压覆区域不能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四)协议增加了承诺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时间及相关补偿内容。

  (五)取消已批复范围压覆评估,明确建设项目压覆已经批复压覆的区域无需再次评估,避免重复评估。

  (六)强化批后管理,对按规定协商完成补偿的,矿业权登记机关责令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十一、特色亮点

  (一)分级分类,明确范围权限。《通知》继续执行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按矿种分级分类审批,明确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压覆审批的矿种及规模。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另外明确对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2种无需审批情形。

  (二)优化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一是鼓励开展区域整体调查评估,已完成区域压覆审批区块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办理压覆审批,实现评估及审批成果共享。二是优化信息查询服务,建立压覆矿产资源数据库并实时更新,在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线预查询,优化选址;同时将评审备案进展及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便于查询。三是明确取消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整合纳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

  (三)完善机制,强化协调监管。《通知》进一步完善 “自主协商—政府协调—司法解决”的压矿补偿机制,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合理解决压矿补偿问题,支持保障项目建设。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zcwjjd/t17957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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