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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了系列战略部署。202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要求。我厅连续多年出台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的系列政策,发挥了积极成效。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乡村振兴项目落地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堵点,同时,一些新产业新业态的涌现,也出现了新问题和新诉求。今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厅主要领导选择“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作为重点调研课题,成立了工作专班,并带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问题、经验和创新点,共收集100多个问题,15个典型经验,形成了《关于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的调研报告》和问题清单。为积极破解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难点堵点问题,增强自然资源对乡村振兴的服务支撑能力,推动调研成果转化,我厅起草了《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当前我区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36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

  9. 参考广东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南京市、亳州市等地区印发的政策文件。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问题、目标和效果为导向,聚焦乡村振兴项目落地各环节的难点堵点,提出一系列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打通政策落地实施“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强化自然资源对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务支撑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针对城乡融合发展空间保障和统筹不足等问题,从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强化规划发展空间精准落地、引导生态宜居村庄建设、统筹乡村振兴用地空间布局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针对耕地碎片化严重不利于规模化种植、补充耕地项目惠农力度小等问题,从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利用、加大补充耕地联农带农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三)优化规划许可。针对乡村振兴项目缺乏规划许可核发依据、规划许可程序有待优化、项目用地手续繁琐等问题,从明确规划许可依据、优化规划许可程序、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政策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针对设施农业底数底图不清、小型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上图入库成本高、设施农用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没有充分保障等问题,从落实设施农业发展空间、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探索设施农用地确权登记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五)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针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保障难、供地方式单一、用地主体权益不清等问题,从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发挥农用地多种服务功能、探索多元化供地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六)支持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针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不全、盘活利用难度大等问题,从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七)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用。针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缺乏全要素谋划和产业统筹、收益反哺农村不足等问题,从强化产业导入、增强服务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四、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发展用地。

  五、关键词诠释

  (一)“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四级”是指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三级”是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

  (二)203范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村庄用地范围。

  (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六、有利举措

  《若干措施》聚焦乡村振兴发展的新形势新诉求,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城乡融合发展空间保障和统筹不足、耕地碎片化严重不利于规模化种植、项目用地手续繁琐、设施农业底数底图不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保障难、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难度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缺乏全要素谋划和产业统筹等问题,提出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强耕地保护利用、优化规划许可、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用7个方面19条措施,填补了自然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有关政策供给空白区,进一步激发乡村振兴发展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若干措施》属于新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八、特色亮点

  (一)优化规划许可程序。一是解决了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缺乏依据问题,提出暂时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但农民住宅建设急需的,县级政府作出的“通则式”规划管控规定可以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且有地上建筑物、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不能覆盖的项目,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可以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二是进一步提高项目用地审批时效,首次提出乡村振兴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可在农用地转用申请时同步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首次提出对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以利用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对选址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三)明确入股、联营方式用地供给要求。首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村集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可由村集体或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首次提出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可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推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首次提出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

  九、注意事项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自然资源厅反映。期间国家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十、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黄庆秋

  联系电话:0771-5388217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zcwjjd/t17596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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