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研究院扎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了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最新政策文件要求,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印发执行了《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服务指南〉》《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服务指南〉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坚持透明化服务、制度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确保工作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升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服务效率,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及专家研讨的基础上,储量评审中心首次起草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服务指南》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规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服务指南》共六部分,含两个附件,首次明确了查询复核工作业务范围、资料清单及要求,厘清了办理程序,压实了办理时限,规定了只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细化了申请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工作规则(试行)》共五章二十九条,含四个附件,在服务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受办理程序,明确了工作原则,规定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核评估的前提和办理程序,完善了资料归档流程和要求。
二、坚持靶向施策、精准发力,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
一是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了工作时限。储量评审中心针对“源源958采区举一反三”工作要求,严格把好资源开发利用源头关。坚决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又要有利于矿产资源安全、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根据部油气中心相关文件精神,评审时限由原来60个工作日缩减为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是增加了土地利用专业内容及审查专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增加了土地利用专业内容及审查专家。
三是科学合理优化工作制度。通过对《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部油气中心及各省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学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调整了一系列专业技术及管理上的不合理之处。取消了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中延续和缩小矿区范围的申请事由;对审查意见书进行了优化;从科学合理的角度修改了各专业专家及专家组审查要点,将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由经济专家审查改为由专家组审查等。
三、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借鉴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不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一是明确提出入库专家所要承担的各项专业技术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发挥储量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决策支撑作用,保证各类评审、审查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两统一”职责。地质调查研究院对原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提出了入库专家所要承担的各项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参与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参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参与压覆查询报告评审工作并提出相应评审意见,提供相关工作技术咨询与支撑,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调整了专家结构。通过对自然资源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深入学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调整了专家结构,增加了测试分析、地热、矿泉水以及土地专家,有效提高了报告评审的精准度和专业性。
三是新增“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增了“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度”,评审专家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专家实行考核计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重新记分。依据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的情形及性质,给予“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一年、移出专家库等处罚,更加完善强化了专家管理制度。
原文链接:https://zrzy.nmg.gov.cn/xwdt/zsdt/202405/t20240521_251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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