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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3年3月3日,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办法》基于哪些考虑?

  原国家测绘局在2006年制定印发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一是国务院对政府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出新要求;二是在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申请材料繁琐、申请程序复杂等影响了成果高效提供使用,尤其是政府部门等用户反映较为强烈;三是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新要求。基于上述考虑,启动了对《暂行办法》的修订,以期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是下放审批权。结合管理实践,《办法》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更加方便申请人在当地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办法》取消了出具证明函和无偿使用目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三是缩短审批时限。《办法》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四是新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办法》明确了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五是明确已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要求。针对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涉密载体销毁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明确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zcjd/202310/0ca243f3e6964f0fa6232878a1cde5f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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