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矿法治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矿管理 > 正文

请注意!自然资源部修改两部涉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24-05-25     来源: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请注意!自然资源部修改两部涉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

  

    5月21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两部部门规章相关条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ghzyj.sh.gov.cn/hyxw/20240524/c9ae9c5cc0614737889a0a2aecd7996f.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农商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矿法治网 gk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