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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山西省能源局     作者:佚名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空间布局、出让规模、出让方式选择、出让登记权限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严守资源安全底线,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知》明确,在空间布局方面,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单独选址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不得挤占重点勘查开采区;已设矿业权应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

  在出让规模方面,落实新的准入要求,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小型矿山;对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改扩建的铝土矿、铁矿、铜矿、金矿、锰矿、水泥用灰岩矿、冶镁白云岩矿、露天采石场等矿山,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的,应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

  在出让方式选择方面,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受理申请后公示、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向国务院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矿业权的,须报请出让登记管理部门同级地方政府同意。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竞争出让,逐步实现全部网上出让。

  在出让登记权限方面,《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等23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和地热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上述38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此外,《通知》还在资源储量、出让收益评审备案以及综合勘查开采简化手续办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助力我省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原文链接:http://nyj.shanxi.gov.cn/xwzx/szfyw/202406/t20240613_9587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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