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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海洋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有效推进。

  《办法》适用范围为广西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海洋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即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地复垦项目、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办法》要求,建立项目实施“建管分离”机制,实行信息化监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纳入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范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应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组织协调;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海洋局负责实施管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田生态功能提升)项目参照执行。

  《办法》强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自治区审查同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方案,一般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实施方案应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开展工程设计。

  《办法》要求,涉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的生态修复项目,应在自治区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开工建设。项目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分级分类进行验收,对于设置子项目的,应在子项目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

  《办法》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鼓励市、县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有关监测监管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参建单位管理和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提出相关要求。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dfdt/202406/t20240613_2847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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