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3·16”较大冒顶片帮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江西吉安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3·16”
较大冒顶片帮事故案例
2023年3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衡矿业)发生较大冒顶片帮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567.38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衡矿业为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萤石开采、选矿、销售。矿区面积0.6384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深度为+260米至-206米,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证照齐全。该矿将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给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地点位于4008采场西出矿巷道第3号至第5号出矿进路之间,该处巷道处于多条平行断裂构造破碎带之下。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四中段4008采场放空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仅用锚挂喷浆的方法进行支护,无法满足大面积破碎带巷道支护需要,在重力及应力共同作用下,顶帮发生大面积垮塌,将正在下面作业的4名职工掩埋,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新衡矿业。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矿领导下井带班敷衍了事,未与职工“同下同上”。对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矿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巷建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未做到“五统一”,以包代管。二是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认真研判本矿复杂地质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未认真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含水体、构造破碎带等复杂水文地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护治理。三是技术管理不严格。未编制四中段4008采场及周边脉外巷道、出矿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防范该处巷道构造破碎带冒落的有效措施。
2.中巷建工项目部。一是未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规范,未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二是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记录造假;未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班前会时开时不开;未按要求配齐工程技术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作业,未制定四中段4008采场充填挡墙施工方案;项目部负责人未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全员“一人一档”培训档案。
3.安全监管部门。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分析研判出新衡矿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新衡矿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4.地方政府。新干县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所属部门和乡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监督指导不力。新干县城上乡人民政府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走过场,指导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新衡矿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中巷建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新干县委常委副县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城上乡政府乡长、常务副乡长等7名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新衡矿业安全环保副矿长兼安环部部长进行行政处罚。对新衡矿业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中巷建工项目部充填队队长、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4人责令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建议由吉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新衡矿业和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责成城上乡党委政府和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向新干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新干县委、县政府向吉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402/t20240226_47927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