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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案例

  2023年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53人遇难、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井煤矿前身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井工煤矿),2010年开始实施露天剥离灭火工程,2012年开始井工改露天技改建设,2017年因瞒报3起生产安全事故停工,2020年10月首次取得露天煤矿采矿许可证,2021年4月复工建设,事故发生时处于技改建设期间。该矿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单斗挖机剥采、自卸卡车运输,采煤、剥离采用水平分层划分台阶。

  二、事故直接原因

  未按初步设计施工,随意合并台阶,形成超高超陡边坡,在采场底部连续高强度剥离采煤,致使边坡稳定性持续降低,处于失稳状态,边帮岩体沿断层面和节理面滑落坍塌,加之应急处置不力,未能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一是边建设边生产。新井煤矿设计产能90万吨/年,事发时处于建设阶段,大肆违规组织开采,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实际生产原煤245万吨。二是越界开采。采矿证面积1.3448平方公里,实际采场剥离面积达1.698平方公里;采场东南部区域超越采矿证矿界和设计批准范围剥离,面积约2.9万平方米。三是违法对外发包。新井煤矿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先后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宏鑫垚公司和不符合矿山建设承包资质的宁夏固本公司。四是严重违规组织生产形成重大隐患。为了多出煤、降成本,违反设计组织施工,形成超高超陡台阶,人为制造重大事故隐患。五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股东及其代表直接指挥生产作业,未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六是技术管理缺失。没有地质测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及人员;未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

  2.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一是无资质施工。宁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均无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施工。二是不顾安全冒险作业。随意布置钻孔,频繁组织在高陡台阶坡底实施爆破,采用“掏根”式剥挖,对经常性发生的地表变形、浮石滚落等边坡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长期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未设置专门负责技术管理的机构及人员,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是应急处置不力。2023年2月19日、20日西区边坡已发现有落石、伞檐等险情,不做处置继续作业;事发当日,发现事故征兆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

  3.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一是评价报告造假。内蒙古煤科院针对能源、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开采境界不一致的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超出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范围,提供虚假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二是监理合同造假。天柱银川分公司私刻山东天柱公司印章与新井煤矿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实际由宁夏正信公司负责工程监理。三是矿山储量年报造假。亿诚勘查公司编制的新井煤矿2021年度、2022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与实际严重不符。

  4.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一是行政审批层层失守。2013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原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在审查新井煤矿井工转露天技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时,均未发现地表境界超出采矿权范围的问题。2020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在发现新井煤矿越界剥离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井工转露天变更和延续手续。二是对越界剥离查处不力。2017年原孪井滩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区超范围剥离行政处罚后,没有监督退回批准范围。2021年以来至事发前,孪井滩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巡查50余次,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检查4次,都未对新井煤矿越界剥离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并分别在采矿许可证延续、井工转露天变更初审时为其出具同意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未发现开发利用方案中存在的矿权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匹配、服务年限和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三是复工验收把关不严。2021年3月24日,孪井滩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对阿拉善盟安委办3月12日组织复工验收核查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督促整改,在超范围剥离、边坡管理等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提请复工,4月2日孪井滩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复工。四是监管监察不实,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2021年以来至事发前,孪井滩示范区发改统计局检查80余次,阿拉善盟能源局检查3次,均未对新井煤矿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预检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各检查3次,对采场最下部台阶超高问题均只有1次提出责令改正要求,且未跟踪整改到位。以上部门对煤矿长期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台阶超高边坡超陡、边坡监测系统形同虚设等显而易见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无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5.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孪井滩示范区未配备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未有效监督、检查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未有效制止新井煤矿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批准新井煤矿复工验收把关不严,对新井煤矿长期以来越界剥离、边建设边高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督不力。阿拉善盟行署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新井煤矿列为2022年保供煤矿,并下达20万吨保供任务;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及孪井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有关部门未有效制止新井煤矿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越界剥离和长期边建设边高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内蒙古自治区未有效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阿拉善盟依法依规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77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新井煤矿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建华、路伏国及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12人,宏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生产矿长等4人,宁夏正信公司监理员,天柱银川分公司负责人,内蒙古煤科院副总工程师等共计19名人员立案侦查。对阿拉善盟工信局副局长(孪井滩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孪井滩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副处长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6名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和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阿拉善盟原盟委书记)等2名中管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36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给予阿拉善盟盟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阿拉善盟副盟长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孪井滩示范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孪井滩示范区党工委副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对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进行书面诫勉。

  对新井煤矿、宁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祥伟公司、瑞隆爆破公司、永安爆破公司、山东天柱公司、天柱银川分公司、宁夏正信公司、内蒙古煤科院、亿诚勘查公司等11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组已移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09/t20230928_464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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