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助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亳州市局印发《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适用范围、条件、流程等,为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行为,助推存量土地盘活,提供了操作路径和工作指南。
明确适用范围。《意见》明确,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是办理分割转让的基本前提;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此意见。
细化分割条件。《意见》指出,拟分割宗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少于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少于25%,且应具备独立成宗条件、不得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意见特别强调被分割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查封(已查封的需经查封人书面同意)等限制权利情形,且拟分割转让宗地所引进的产业项目,须经市、县政府审核准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要《安徽省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皖发改地区〔2024〕93号)相关指标要求,防止新引入项目再次成为低效用地项目。
规范办理流程。《意见》特别明确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办理流程,共六个步骤,重点突出了开发区作为项目载体单位的前置审核把关作用,开发区要重点审查拟分割转让宗地的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准入、投资、税收等符合情况,并要求园区管委会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要求,督促落实“双合同”监管制度。
细化具体事项。《意见》指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新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须按规划用途和投资要求建设,并按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办理(变更)项目规划、建设、核实、验收等手续。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先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xwdt/jcdt/149480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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