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矿法治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矿资讯 > 正文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中心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为及时了解掌握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法》),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中心组织全体人员学习《集体经济组织法》。与会人员学习法律条文,对该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主要亮点进行深入领会,就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相关条款进行了逐条梳理,与《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内容进行对照学习。

  《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此次学习,全体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与原则、地位、组织形式、成员权利与义务、财产权益、经营管理、扶持措施、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专业素养,提升综合能力。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ywbb/2024/7/19/96714486deb840938c8b1f967826099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农商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矿法治网 gk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