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不动产证办理、耕地保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一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7月20日上午,《新广行风热线》厅局领导接待日邀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走进新疆新闻广播FM96.1直播间,受理网友、听众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诉、咨询。
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 艾尔肯·吾守尔
右:《新广行风热线》主持人 晓昀
由左至右: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 李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局长 沈波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 柯娟丽
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梁华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处长 张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贾莉
网友@走在冷风中咨询: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后,是否都能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柯娟丽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乡镇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通过村组审核公示,并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验收质量安全等手续,可以申请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符合登记条件、资料齐全的群众可以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
属于以下情形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二)“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三)乱占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建房的;(四)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住房以及小产权房;(五)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的房屋。
网友@阿牛咨询:对于违法违规破坏耕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局长沈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哪些情形下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李超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gzdt/202407/b01e3a3e77af4ddcbe192afec4bf12f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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