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十条用海用岛保障措施助力“向海图强”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强化海域海岛要素保障,以更大力度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从简化用海用岛审批手续、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支持重点产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等角度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助力“向海图强”,为实现再造一个“海上海南”目标提供坚实海域海岛要素保障。
01
简化用海用岛审批手续
进一步优化用海用岛审批流程,将用海用岛审查与公示、征求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提高用海用岛审批效率;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海用岛项目,允许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简化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公益设施用岛的报批材料。
02
优化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管理
明确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取得路由铺设施工批复文件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直接引用相关结论,项目用海审查时,可不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03
规范养殖用海管理
根据亲鱼安放、育种活动需要,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统一组织选划论证用海区域,并统一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作为在选划用海区域内审批新增亲鱼安放、育种活动(围海养殖除外)的依据。
04
支持海上风电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鼓励海上风电与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海洋旅游等融合发展。在风电场四至范围内、确权范围外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在风电场确权范围内,减缴50%海域使用金。
05
集约节约利用自然岸线资源
对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可以市县为单元,对人工岸线进行统筹整治修复,以保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经认定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自然岸线保有率考核,多出部分可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安排公益、重点项目占用岸线。
06
鼓励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岸线整治修复活动,生态恢复岸线按规定程序认定备案后进入“土地超市”,由项目用海企业根据需要选购。
07
实施公共交通用海备案管理
海南岛本岛周边已有的航路、航道等排他性公共交通用海及安全区,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进行用海备案,确定用海管理责任人。其他新增项目用海拟占用已备案区域的,需按要求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门意见;新增项目用海不占用已备案区域的,可不再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门意见。
08
调整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
明确市县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公益性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财政部门和海域使用权审批部门。申请市县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益性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可在申报项目用海时一并提出。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并下达项目用海批复和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
09
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盘活“未批已填”围填海形成的土地资源,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在落实“查处到位、问责到位、整改到位”要求基础上,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公共道路、防护绿地或水域的区域可进行用海备案。
10
做好靠前服务和用海监管
要求沿海市县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超前介入、主动服务,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用海用岛要素保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加强海域海岛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用海用岛主体严格落实依法用海责任。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ywdt_312/zwdt/202408/t20240804_3709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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