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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     来源: 河北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冀工信装函〔2024〕38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河北省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报送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项。

  三、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核推荐,于2024年9月6日前将初核通过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六、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0311-87800069

  省财政厅税政处 0311-86773475

  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311-86981407

  附件:

  1.初核通过企业名单汇总表

  2.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gxt.hebei.gov.cn/hbgyhxxht/xwzx32/tzgg83/96807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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