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发〔2024〕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本征收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btzdgkwj/t18890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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