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规〔2024〕3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夯实资源储量家底,更好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服务我区矿业经济发展,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审备案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非金属矿产资源(磷、萤石、硼、海砂除外)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及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评审备案以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二)明确评审备案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发生矿产资源储量变化,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包括作为出让收益评估处置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财政出资查明资源储量报告,自然资源部委托评审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业权人因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延续、转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等需要开展储量评审的,可自行委托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的技术单位提供评审技术服务。
(三)严格评审备案要求。受理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所涉及的矿业权应在有效期内;矿业权过期的需提供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因矿业权整合、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调整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策或行为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证明材料。
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按评审备案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不通过,或不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或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存在严重错误,以及补正修改时间超期或补正材料不合格的,终止评审;经查实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且已通过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结果。
(四)规范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编写单位应是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地质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价等相关工作能力,且须是编制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报告正文内容应注明编制人员具体参与编制的章节。地质测量工作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随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矿山建设和生产同步进行。
(五)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自治区本级储量评审工作由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可自行组织开展本级储量评审工作,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技术单位开展,采用委托方式的应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费用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优化评审备案服务
(六)整合储量管理环节。将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合并为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受理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见附件1),实行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办结。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填写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完成储量登记,上传至自然资源部评审备案系统。
(七)缩短评审备案时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备案流程(见附件2)组织开展工作。自受理评审备案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
(八)提高评审备案效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开展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专家参加评审会,并在会上一次性反馈审查意见。通过评审后直接备案,并将评审备案文件、评审意见书等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
三、改革储量登记统计
(九)优化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融合储量统计要求,分矿种优化储量年报编制内容。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及磷、萤石、硼矿矿山需根据矿产资源动用、保有情况估算资源储量,编报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见附件3);水气矿产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填写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表(见附件4),无需填写采空区测量、探采对比等信息;除磷、萤石、硼以外的非金属矿山根据实际生产台账填写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表(见附件5)。
矿山企业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人提供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承诺书后,无需编制当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利用无人机对露天非金属矿山开展定期监测的,监测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数据满足年报编制要求并经矿业权人签字确认后,可代替当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十)实行年报集中会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8月底前下发上一年度矿山储量统计数据;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矿山企业领取数据,指导矿山企业以自然年为周期、下发的上年度矿山储量统计期末数为基础,按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矿业权人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盖章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次年2月底前组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集中会审战略性矿产和自治区优势矿产矿山储量年报,年报数据会审要结合矿山生产销售台账、税务缴纳、矿产品运输量等数据进行逻辑性对比分析。
(十一)强化储量动态更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列席评审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市级储量评审质量及储量统计的监督指导,全面收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报、非法采矿认定、探矿权保留、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矿山闭坑等矿业权储量管理数据,统一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实行储量数据动态更新。
(十二)集成储量统计信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数据全方位汇集更新机制。梳理整合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地数据库、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矿山开发利用直报系统、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已有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纳入广西矿产资源信息集成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库数据互通共享,确保数据完整、一致。
(十三)规范储量信息发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在厅网站公开评审备案进展及结果,按季度发布评审备案信息,依据相关规定发布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油气矿业权人发现的控制地质储量、预测地质储量和非油气矿产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形的除外),不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范围。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时,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等标准和文件要求。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实行诚信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报告编制人、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约束。矿业权人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未申请评审备案的,未按规定建立矿山生产台账、不按时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和汇交地质资料的,列入异常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工作能力、诚信记录和每年具体工作业绩,建立编制单位、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十五)强化日常考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考核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实行评分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及评审专家的考核。储量报告评分结果按年度在本级网站向社会公告,报告质量达不到优秀等级的,不予推荐申报评奖。根据专家考评结果动态调整专家库,对优秀专家予以表彰、重点培养或优先推荐为其他专家库成员。
(十六)严格失信惩戒。各级储量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列入异常名录;对弄虚作假造成资源储量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申请人、报告编写人、评审专家以及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七)加强宣传培训。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储量管理对深化矿政管理改革、指导矿业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意义重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储量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解读、宣传和培训,提高储量报告参与者和储量管理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水平,自觉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储量数据真实可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表(样式)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简化流程图
3.矿山矿产资源储量XX年度报告
4.水气矿产矿山矿产资源储量XX年度报表
5.非金属矿产(磷、萤石、硼除外)矿山矿产资源储量XX年度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gfxwj/t17826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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