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指基于市场条件下,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储量、矿石品级、矿产品价格、开发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2018年12月,我省制定了43个矿种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明确144个矿种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29个矿种以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要求各省制定本区域的矿业权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部备案,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我省2018年基准价中有30个矿种已实行按收益率征收,根据销售收入和收益率直接计算、逐年征收出让收益,无需再制定基准矿价;其余13个矿种按出让金额征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和评估价就高确定竞争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收益。鉴于2019年以来大部分矿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确保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运行规律,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及未公布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的采矿权三部分。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本轮共涉及修订13个矿种,新制定1个矿种。修订的13个矿种中,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的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黏土)、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石料(除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外)、水泥用硅质原料、饰面用石材等9个矿种基准价进行调整,其中饰面石材基准价的测算方法进行了优化,将饰面石材采矿权权益系数定为3.5%,同时根据饰面石材矿石品级设置修正系数;价格变动幅度未达20%的白云岩、石英岩、耐火黏土等3个矿种以及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保持不变。为推进海砂开发利用,新制定回填用海砂基准价。
(二)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根据地质勘查程度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适用范围,地质勘查程度为空白区、草根阶段的,适用以单位面积基准价为参数的计算公式;地质勘查程度为普查、详查的,适用以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为参数的计算公式。对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严格地质勘查程度管控。
(三)未公布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的采矿权。按照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且未公布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的,计算公式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矿产品销售收入×采矿权权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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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08/t20240830_65086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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