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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发〔2024〕4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地籍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48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地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源于地籍、归于地籍”的理念,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将地籍调查工作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环节提供基础支撑,构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2024年底前,国家级示范点率先形成工作成果;2025年底前,自治区级示范点形成工作成果,全区全面落实“一码关联”管地;2026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建成自治区级统一的地籍调查数据库;2028年底前,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并推动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持续推进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和应用,逐步构建全域覆盖、要素齐全、现势有效的地籍“一张图”。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实景三维广西建设成果,建设实景三维地籍数据库。

  二、工作内容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地籍调查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地籍调查基本作业单位,推进“多测合一”成果运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识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建立全流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见附件),推动地籍调查与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各环节业务融合,实现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

  (一)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贯穿土地、定着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一码关联”。将不动产单元代码对应的界址范围与存在空间关系的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阶段成果数据进行关联,建立并维护好关联关系。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阶段,通过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录入宗地相关信息,设定宗地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将不动产单元代码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将生成的电子监管号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房屋等建(构)筑物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预设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竣工验收阶段正式设定编码。同一建设项目宗地特征和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沿用已设定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特征或宗地界址变化的,重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做好前后关联。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和查询追溯。(指导处室:厅登记局、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二)整合优化地籍调查事项。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按照“谁需要、谁组织”的原则,确定地籍调查实施主体单位,并根据《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查清土地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坚持“同一标的物只调查一次、同一调查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逐步统一各环节技术标准,强化调查和测绘成果沿用互认,满足各环节需求,避免重复调查和测绘,降低办事成本。开展首次地籍调查后,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籍调查。(指导处室:厅登记局、审批办、权益处、管制处、测绘处)

  (三)强化地籍调查业务支撑。

  1.用地审批阶段。要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工作需要,实地确定拟用地范围,测绘界址坐标并计算用地面积,查清拟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利用等情况,形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支撑用地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工作。(指导处室:厅审批办、登记局)

  2.土地供应阶段。要充分利用用地审批阶段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结合实际开展补充地籍调查和用地核实等工作,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成果,支撑土地供应、土地首次登记、“交地即交证”等工作。(指导处室:厅权益处、管制处、利用处、登记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要沿用土地供应阶段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形成的建设工程(预)测绘成果报告,以及不动产单元表、房屋建筑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支撑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预查封登记等工作。(指导处室:厅管制处、登记局)

  4.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开展用地范围核实、规划核实测量、房产测量等不动产测绘,形成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成果,支撑规划核实、房屋首次登记、“交房即交证”等工作。(指导处室:厅管制处、登记局)

  (四)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最终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实施主体单位)应严格落实地籍调查成果质量主体责任,实施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鼓励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和注册测绘师参与地籍调查,对成果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各地要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等方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从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等方面把关,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保障地籍调查成果质量。各环节地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或验收后,及时纳入地籍数据库。地籍调查最终成果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审核通过后及时更新地籍数据库。(指导处室:厅登记局、审批办、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测绘处,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加快地籍数据库建设。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现有地籍数据库为基础,以自治区统一的地籍数据库为底板,通过远程应用的方式,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开展日常登记、补充录入和数据汇交工作。要梳理整合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各类地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结果,对地籍空白区,结合工作需要,通过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等方式,分类型、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力争用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逐步实现空间全覆盖、权利全类型的产权底板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和管理。在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地籍数据跨层级共享,实现地籍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步。(指导处室:厅登记局,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推进地籍数据的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

  1.深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开展规划编制、审批、供地、登记、权益管理等工作时,充分利用地籍数据库已有数据核实权属状况和空间范围,避免权属重叠,提高工作效能。对内通过深化“一码关联”,实现地籍数据库、登记数据库、实景三维数据库与广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及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拓展深化数据应用。(指导处室:厅登记局、审批办、权益处、利用处、规划处、管制处,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2.推进地籍信息可视化应用。要发挥产权底板的基础作用,以“广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广西)”在线地图服务为底图,推广应用地籍信息二维查询展示、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推动地籍数据和地籍图支撑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探索运用实景三维广西建设成果,实现宗地、自然幢、户的三维立体查询展示,逐步实现三维立体登记向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和地上、地表、地下分层设权登记延伸应用。(指导处室:厅登记局、测绘处、地信处,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3.实现地籍数据动态更新。坚持“建用结合、以用促建”,依托日常不动产登记、地籍总调查,充分结合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管理工作,按照不同成果类型,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和定期补充调查,实现地籍数据“日常+定期”动态更新。确权登记结果实时同步至地籍数据库。审批、供地等业务办理完成后,依据办理结果及时更新地籍数据。结合国土调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市更新等工作,以不动产变化频繁、交易活跃区域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地籍数据批量更新。同时,应加强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水利等部门融合,为有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指导处室:厅登记局、审批办、监测处、权益处、利用处、规划处、管制处、修复处,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是地籍管理法定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地籍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新开展地籍工作,及时向厅报送典型做法和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南宁市作为自然资源部示范点,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等市本级作为自治区级示范点要加强地籍调查示范建设,要在建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地籍调查事项、规范开展地籍调查、强化地籍数据库建设与共享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自治区级示范点地区要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先行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厅审核备案,并率先形成工作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厅登记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问效;广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要加强技术、业务研究和政策指导,及时开展培训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导示范点做好经验总结推广。

   

  附件:全流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示意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3日

  

  附件

  全流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示意图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btzdgkwj/t189744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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