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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贷款将获财政贴息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贷款将获财政贴息

    9月2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和辽宁金融监管局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不含大连)及沈抚示范区等相关部门,做好我省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据了解,本次贴息对象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已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同时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经营主体。对于贴息标准和贴息期限,《通知》明确,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对沉淀的优惠信贷资金不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通知》还详细制定了贴息操作的流程,要求每季度首月月初,省财政厅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函。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备选项目清单,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提供辽宁省(不含大连)的再贷款清单。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纳入备选项目清单内的贷款,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预拨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对于贴息资金审核、贴息资金结算、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贴息资金清算等问题,《通知》也做了具体部署,同时要求,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于未用于此用途者,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通知》强调,各经办银行要确保贴息政策尽快惠及经营主体。对于财政贴息资金,各经办银行应在收取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时予以扣除,不得通过“先收后返”等方式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各经办银行、相关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唐佳丽报道 


原文链接:https://gxt.ln.gov.cn/gxt/mtgz/2024092309463241037/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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