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11 来源: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为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厅现向社会遴选3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成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广东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项目。
二、项目服务内容
遴选3家律师事务所,协助我厅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相关工作,为我省开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且有需求的相关政府部门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为进入我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程序且有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每家律师事务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完成不少于30次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咨询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涉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等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广东省内开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且有需求的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三)快速响应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的要求,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网络邮件等方式与企业沟通,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协助投诉处理部门开展有关调解、化解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四)代为起草涉及与款项支付有关的调解、债权债务确认、还款等协议,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引导中小企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引导中小企业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五)向拒不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债务人出具律师函,督促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保障债权诉讼时效;
(六)经进入我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程序且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另行委托,协助中小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追收账款。
(七)梳理中小企业与款项支付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根据梳理情况有针对性的提示法律风险,规范相关流程;每年组织不少于两场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宣讲,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广东省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普法宣传。参与广东省“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发挥团队律师的专长,为企业解读工信领域的法律问题。
(八)其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相关服务。
三、遴选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服务专业、优质,具有稳定的律师团队。
1.成立时间较长,在账款清收方面行业地位较高,服务区域覆盖范围广;
2.管理规范,成立党支部、工会组织的优先;
3.具有2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服务团队专业素质突出,结构科学、合理;
4.律师事务所在账款清收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近3年内为多家中小企业、中型或大型机构提供过债务清收服务,业绩突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严格保守工作秘密,非经我厅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工作信息;
2.对分配的业务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四)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申报文件
(一)机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注册和人员情况、主要服务、同类业绩、从事相关工作经验等。
(二)资质有关证明材料。执业许可证、律所负责人身份证或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服务工作方案。法律咨询及诉讼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人力投入、保障措施等。
(四)服务费用报价。服务费用属于包干价,报价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费用按固定总价方式报价,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通讯费、劳务费、印刷费等完成相应服务所需全部费用。报名机构须提供费用报价明细表并作出详细测算说明,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延伸服务的计价标准。
(五)其他可以佐证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业绩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一正本四副本),并提交刻存word版电子档的光盘一份,按照遴选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并在外包装上注明申报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报名时间和地址
报名截止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17:00。
报名单位请将申报文件送达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单位对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报名资格。
七、联系方式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营经济处,王向辉,电话:020-83135998,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608室。
如对以上相关内容有意见或建议,或认为相关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的,请在公告期满前一并反馈。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4506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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